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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挫的“版式设计”-法律
受挫的“版式设计”
文/丹棱
知识产权故事:谁可以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生在21世纪初的一个典型案例,至今都极具典型意义。
21世纪初,互联网的发展方兴未艾。为了让大家更好地应用计算机,姜老师组织一批专家、学者开始编写《计算机应用基础案例教程》。
某出版社的王编辑与姜老师是多年的朋友了。对于姜老师编写的图书,王编辑一直非常欣赏。听闻姜老师在编写计算机应用方面的基础教程,王编辑的“橄榄枝”说到就到。姜老师也非常乐意与这家出版社合作。
老朋友见面,相谈甚欢。姜老师和某出版社很快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某出版社享有在全球范围内出版发行《计算机应用基础案例教程》(2007年8月第1版)一书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期限10年。不过,面对合同中提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姜老师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儿想法:“王编辑,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我们还是想自己保留,就不再授权了吧!”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新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计算机领域一线摸爬滚打多年,姜老师有一种特殊的行业敏感性。
“姜老师对网络果然敏感啊,这么大一块儿权利自己留着。不过,我们做出版的,主要是出版图书,这个权利您自己保留吧。”王编辑笑着说。于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姜老师保留了这一项权利,在《图书出版合同》中没有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某出版社。
图书如期出版。作为一本基础性的计算机应用教程,王编辑的判断没错,姜老师主编的图书一上架就热卖。
不久,王编辑发现一个商业网站可以阅读这本图书的全文。封面、封底、文字内容、编排格式、布局排列等与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完全一样。王编辑当然记得姜老师保留了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也知道对内容主张权利,但出版社几乎是没有可能的。王编辑想了想,还是给姜老师打了个电话:“姜老师,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别人了吗?我在其他网站上看到了。”
“王编辑,这信息网络传播权我还留着呢!”听了王编辑的讲述后,姜老师对于自己的图书被侵权也很生气。
“我有一个想法,虽然我们出版社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我们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也可以主张权利。”王编辑说。
“我看这个可以,编辑图书非常辛苦。不过,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块儿,我过段时间再主张。”姜老师附和着说。
王编辑找到了公证处,对这个商业网站提供图书的情况进行了公证。通过公证可以看到,图书的上传时间是2006年10月30日,并可进行下载,总下载次数为592次。
王编辑向出版社汇报了情况,出版社对王编辑的行为表示支持,但建议他找律师商量商量。尽管律师觉得出版社主张版式设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似乎有所不妥,但觉得还是值得试一试。最终,某出版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业网站的行为侵犯了出版社对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万元。
某商业公司辩称:是由网友上传了涉案图书内容,而且认为版式设计权只针对纸质图书的复制,不延及网络传播。因此,不应向出版社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版式设计问题,出版社在庭审中称,编辑的工作非常辛苦,主张受保护的范围包括“封面、封底、文字内容、编排格式、布局排列等”,同时还明确主张的权利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庭审过程中,某出版社表示其主张保护的对象是版式设计,包括“封面、封底、文字内容、编排格式、布局排列等”。可见其主张的内容实际包括版式设计、装帧设计、图书内容三部分。某出版社称其主张的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应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仅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本身不属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装帧设计和图书内容可以构成作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出版社享有相应权利。现有证据和现行法律不足以支持某出版社主张的权利,某出版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出版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因为版式设计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某出版社受挫了。王编辑再次和姜老师取得了联系。姜老师倒是非常看得开:“我看法院判得也有道理,没事,还有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呢!”
法权聚焦:版式设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对象
著作权是作者专有的权利,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般被称为邻接权,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等。各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边界各不相同。出版者的权利是专有出版社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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