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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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劳动动部部社社会会保保险险财财务务制制度度 ((试试行行)) 1993年10月2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强社会保险基 金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及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社会保 险管理机构)。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 “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财务活动,管好用好各项 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妥善保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公有 财物和会计档案,搞好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工作,及时准确地编制 和报送月、季、年度报表,如实反映社会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维 护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保险基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并接受劳动部 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 (待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上述各项基金 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六条 了对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 要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规模,设置相应的财会部门。按照 《会计 法》和 《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地 (市)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管理 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 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并直接对单位主要领 导人负责。   第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财会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 工作岗位一般可分 :会计主管、出纳、基金核算、管理服务费核 算、财产物资核算、汇总报表、财务稽核等。这些岗位的设置应根 据业务量大小,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一岗 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 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 备高、中、初级专业人员。财会人员因任免及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 交接手续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 定执行。   第三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 时向企业和职工个人征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 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四)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五)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七)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    (八)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利息及兑付有价证券利息;    (九)基金保值、增殖的收入;    (十)财政给予的补贴;    (十一)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收入;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银 行 “代 扣缴”的结算方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开具专用凭证送各企 业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 扣缴。对逾期不缴者,除令其补缴外,并 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 保险基金。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范 围、标准、项 目进行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或 缩小支付范围,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项 目: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三)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六)生育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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