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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泉城文艺奖文学创作类评奖细则
根据市委济办发[2013]20号文件精神,按照《第三届泉城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文学创作类评奖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第一条 “泉城文艺奖”文学创作类评选文学作品奖,推荐文艺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和文艺创作组织奖候选集体。申报参评及推荐应符合《总则》规定要求。
第二条 凡济南市内(包括中央、省、部队等驻济单位)作者,在规定期限内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包括小说、报告文学、散文(含杂文)、诗歌、儿童文学作品,均可申报参加评奖。长篇小说以单部作品参评,中、短篇小说以单篇作品参评,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以选集(专集)参评为主,也可以单篇作品申报参评。外地作家创作的反映济南题材的文学作品也可参评。
第三条 参评作品的创作时间:以初次出版或发表时间为准,在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发表的作品均可参评。
二、评奖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参评作品的主要条件:
(一)主题鲜明、思想性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要求,具有正确思想导向和鲜明时代特色。
(二)艺术水准高,具有创新风格、独特个性和较高文化品位,符合人民群众审美需求。
(三)获得由国家宣传文化部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组织评选的全国性文学奖项的作品;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宣传部门、省文联、省作协组织评选的文学奖项的作品。
(四)产生了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推荐文艺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要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有奉献精神,自觉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艺术精湛,业绩突出,德艺双馨,是该艺术门类的标志性人物或领军人物。
(三)获得由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家协会组织评选的全国性文艺奖一等奖1项(含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宣传部门、省文联、省作家协会组织评选的文艺奖一等奖2项(含2项)以上。
(四)获得国家宣传文化部门或单位表彰并被授予先进工作者等称号1次(含1次)以上,或获得省级宣传文化部门或单位表彰并被授予先进工作者等称号2次(含2次)以上。
(五)长期扎根基层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基层文艺工作者。
第六条 推荐文艺创作组织奖候选集体要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一)有计划、有管理,积极组织文艺创作。
(二)文艺创作成果丰硕,呈现繁荣发展的良好态势。
(三)在连续两届“泉城文艺奖”评选中获奖突出。
第七条 每位参评者,只能申报其中一个奖项。
三、奖励名额及奖金
第八条 文学类作品奖共7项,每项评选3部(篇)作品。奖励标准为:长篇小说2万元;中篇小说1万元;短篇小说1万元;报告文学1万元;散文、诗歌、儿童文学选集(专集)1万元,单篇0.5万元。文艺突出贡献奖获奖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名)。文艺创作组织奖获奖集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
四、初评委员会构成
第九条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三届泉城文艺奖文学类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原则上由5名或7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从《济南市“泉城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五、申报程序与报送要求
第十条 济南市作家协会负责组织本协会、县(市)区文联及行业文联的申报工作。县(市)区文联、行业文联按照《总则》要求,组织本地、本行业申报工作,然后报送市作协。
第十一条 济南市内各单位,每单位可申报作品1至2件。申报参评须经所在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济南市内个人无工作单位者,申报参评须经户口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申报。
第十三条 报送要求
(一)申报作品应按要求填写《第三届泉城文艺奖文学创作类作品申报表》一式8份,出示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并报送获奖证书复印件2份。同时提供参评作品5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所有申报文字材料电子版须发至联系人邮箱(邮箱附在文尾)。
(二)申报文艺突出贡献奖者须填写《第三届泉城文艺奖文艺突出贡献奖申报表》(一式8份),出示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并报送获奖证书复印件2份、500字以内艺术成就简介2份。
(三)申报文艺创作组织奖者须填写《第三届泉城文艺奖文艺创作组织奖申报表》(一式8份),出示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并报送获奖证书复印件2份、申报报告2份。
第十四条 申报截止时间:2014年2 月 12 日(星期三)17:00。
六、评奖程序与方法
第十五条 济南市“泉城文艺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初评
市文联负责组织初评。
申报工作完成后,组织召开初评委会议,通报申报工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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