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与优化探究—法律关系视角.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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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与优化探究—法律关系视角 ====================================================================== 前言 ??? 相比法国1777年诞生的世界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是1926年在巴黎成立的第一个著作权保护国际组织“国际作词作曲者协会联合会”而言,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比作为一个襁褓中的婴儿。从 1992年成立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著作权协会)到2005年3月出台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之间十几年的法律空白导致其发展的无所适从,而条例不仅是姗姗来迟更是带着一副长长的枷锁而来,这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无疑又罩上了一层大雾,让本来就落后了几百年的制度更加的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 本文试图以追本溯源的方法就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展开分析,在尊重私权保护、利益平衡和效率三原则以及对比中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前提下,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相关条款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从根本上了解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信托关系、权利人私权自治、使用费率确定等问题,进而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范围之自主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与运作之市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于权利人法律关系重构,为消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打促收”的无奈之举,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拓展一条开阔之路。 ?1.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兴起与发展 1.1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兴起之根源 ??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最早对著作权予以承认的法律是1709年的英国《安娜法》,该法明确了作者和出版者的地位和权益。随着社会发展,著作权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也逐渐扩大,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不断出现。尤其是20世纪初,新的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的问世给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新技术的使用在加快作品传播和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同时带来了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下文统称“权利人”)难以知悉、控制作品的使用方式,加大了权利人监督和管理作品的难度。权利人没有能力依靠自身力量与每一位使用者谈判、发放使用许可、监督作品的使用情况以及收取使用费。至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便应运而生。它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平台,一方面帮助著作权人管理自己难以行使的权利,一方面也为作品使用者提供集中获取许可的渠道,实现了利益冲突的再次平衡。 1.2 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源和初步发展 ??? 著作权集体管理最早产生于18世纪下半叶的欧洲国家——法国,1777年7月,由著名的戏剧家博马舍倡导成立了法国戏剧立法局(即现在的法国戏剧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成立的目的在于向当时拒绝交纳演出费用的剧院老板抗衡。但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史上最具重大意义的事件是1847年法国作曲家比才诉一家音乐咖啡厅支付其作品使用费一案。伴随着比才的胜诉,比才与其他音乐家共同倡导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组织(即现今的法国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随后在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英国以及北欧、东欧各国纷纷成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①] ?? 从国际上看,德国是世界著作权保护水平比较成功的一个,德国在1901年就率先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目前共有10个较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德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最著名和影响最大的是德国音乐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协会主要管理音乐作品作者的表演权、广播权和机械复制权。协会在全国各地设立有12个工作机构,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共与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45万份,协会会将平均收入的13%作为行政开支。到2010年,协会共有60377名会员,管理400万多件音乐作品、19万件与音乐有关的影片,2003年一年的收入为8.13617亿欧元。 1.3 著作权集体管理在中国的缓慢发展 ?? 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面有着很长一段时间的空白。自晚清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民国时期北京政府1915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到国民政府1928年出台《著作权法》都没有提及,[②]就连1991年6月1日生效的的《著作权法》都没有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但在随后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49条和54条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却并不具有可实施性。直到2001年修订的新著作权法才新增第8条专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了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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