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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质量责任主体。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渝北区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渝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汇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示: ⑴、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或上访的; ⑵、房屋质量问题经群众多次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⑶、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保修义务或处理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⑷、未建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的; ⑸、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将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交付业主的; ⑹、各质量责任主体在处理投诉时推诿、敷衍、拖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房屋存在严重结构及使用功能问题的; ⑻、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示项目 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投诉数量、投诉类别,投诉状况等。 第七条 处罚措施 ⑴、将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投诉处理的不良记录通过工程建设信息网予以公布,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示记录的须经原公布机关批准,同时也定期在媒体进行公示; ⑵、一年内凡被公示3次(含3次)以上的质量责任主体,当年不予推荐评选各类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⑶、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连续两年受到公示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招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当年资质年审等处罚; ⑷、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连续三年受到公示的,除半年内不得在我区参加招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必须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的考核。 第八条 有关记录机构和人员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第九条 渝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已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汇总,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当事方认为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不当的,可以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渝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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