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城关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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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城关区

PAGE PAGE 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城)食药监药罚〔2018〕22号 当事人: 城关区雁南路建民堂大药店 地址(住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号 邮编:730030 营业执照:926************QXY 药品经营许可证:甘D******18 身份证号:620************021 法定代表人:路亚玲 性别:女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30日,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252号的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建民堂药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药店未设置拆零工具、未建立拆零记录,部分药品未按照剂型、用途的要求进行存放,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年6月13日对该店进行责改后复查及GSP跟踪检查时,该药店未设置拆零工具、未建立拆零记录,部分药品未按照剂型、用途的要求进行存放,责改后未进行整改。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份2页;2、询问调查笔录1份2页;3、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4、《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7、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8、 授权委托书1份1页 ;9、 2018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跟踪检查报告1份3页;10、 2018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跟踪检查 缺陷项目表1份1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人民币七千元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中列明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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