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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1999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水泥工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生产 可靠,技术先进,节省投资,提高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 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等的工厂设计(含原料矿 山、熟料基地、水泥粉磨站及散装站)。 1.0.3 水泥工厂设计,应进行综合效益和市场需求分析,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 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节省原材料,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选用先进、适用、 经济、可靠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降低工程投资、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建设周期,做出最优 方案。 1.0.4 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依托城镇或同邻近工农业在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文 教卫生、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1.0.5 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场地及资源。 1.0.6 水泥工厂的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并应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水泥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 计规定》。 1.0.7 水泥工厂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设计规模及依据 2.1 设计规模 2.1.1 水泥工厂生产线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 日产水泥熟料3000t、4000t 及以上生产线的工厂为大型厂; 2 日产水泥熟料小于3000t 至700t 生产线的工厂为中型厂; 3 日产水泥熟料小于700t 生产线的工厂为小型厂。 2.1.2 水泥生产方法、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贯彻发展水泥工业的方针政策,根据 生产规模、原燃料性能、产品品种、资源和建厂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厂应优先选用带窑外分解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小型厂宜选用带预热器窑的 生产线。 2 限制落后生产工艺的建设,禁止新建、扩建湿法回转窑、立波尔窑和干法中空窑等能 耗高的生产工艺。 3 禁止新建、扩建各种立窑生产线和对直径2.2m 及以下的立窑扩径改造。淘汰土(蛋) 窑、普通立窑、直径 2.2m 及以下的机立窑和直径 2.2m 及以下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生产 线(1997 年底之前已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4 工艺装备与自动化控制水平的确定,在确保实现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应以国 情和综合效益为依据,并结合国际上的技术发展水平。 5 需要从国外采购的设备、部件和仪表,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2.2 设计依据 2.2.1 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其准确可靠。设计基础资料 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在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作 初步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在作施工图设计时,应有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 经国家或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勘探报告(石灰石和硅铝质原料)。 3 批准的厂址选择报告。 4 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5 厂区及厂外设石灰石破碎车间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6 水源地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探报告,附水源地及输水线路的地形图1:2000 或1: 1000;或供水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研报告。 7 供电与通信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研报告。 8 外购原料、燃料供应意向书或协议书。 9 交通运输(承担运量、接轨方案、水运、公路运输等)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研报告。 10 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建设用地的书面文件。 11 下列地形测量图: 1 )区域地形图1:10000、1:50000 或1:5000; 2) 厂区及矿区地形图: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 1:2000 或 1:1000,施工图设计阶 段1:1000 或1:500; 3 )铁路专用线地形图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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