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复习-含计算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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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系统知识。 狭义的技术指的是那些应用于改造自然的技术;而广义的技术则是指解决某些问题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2、技术的特点:知识性和系统性;商品性;可传授性和可操作性;间接的生产力。 商品性包括一般商品属性和技术商品的特殊性(经济性、私有性、选择性)。 3、技术的种类: (1)依据技术的公开程度:公开技术、半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 (2)依据技术的所有权状况:公有技术和私有技术 (3)依据技术的法律状态:工业产权技术和非工业产权技术(划分标准:是否受法律保护) (4)依据技术的表现形态: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 4、国际技术贸易——国际间的有偿的技术转让 5、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许可贸易、技术咨询与服务、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与开发、工程承包、补偿贸易、BOT(建设—经营—转让)、特许专营、与设备相结合的技术引进等。 6、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 (1)直接联系:国际技术转让是投资的一种方式;投资方向与技术转让方式具有一致性 (2)间接联系:外国直接投资的技术扩散效应、技术外溢效应、技术创新效应(P22—23) 7、知识产权的内涵:对特定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可称为精神权利(署名权)和经济权利。广义指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和TRIPS协议划定的范围。狭义分为工业知识产权和著作权。(其实质是智力财产权) 8、知识产权的特点 P312—314 (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或排他性 (表现在非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或使用其智力劳动成果;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只能是一个)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是依一个国家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一般只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5)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9、《巴黎公约》:是《保护公约产权的巴黎公约》的简称,其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它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P323 10、《专利合作条约》:它是在《保护公约产权的巴黎公约》原则指导下的一个国际专利申请公约,完全是程序性的,不涉及专利的批准,也不影响其成员国的专利实体法。 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初步审查→国家阶段(各国专利局) 11、《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 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商标的国内注册→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国际局的形式审查→通知申请人指定要求保护的成员国→各国审查及结果反馈 12、《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它提出了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保护原则。 13、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提出和重申:国民待遇原则、保障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力的合理限制原则、权力的地域性独立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等 (2)新提出:最惠国待遇原则(MFNT)、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原则 1、专利的含义:专利是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予以利用(使用、生产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对专利保护的时间限制,一般为15至20年。 2、专利的种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取得专利的条件: (1)技术发明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2)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规定以下项目不能获取专利: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必须符合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只提出了新颖性的要求) 4、专利授予的实质条件(专利三性) (1)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也称非显见性,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5、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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