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师联教育科学研究所.pdfVIP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师联教育科学研究所.pdf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 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 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 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 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 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 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 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 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 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 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 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 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 过。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 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 执业行为。 第十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