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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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 企业所得税管理常见问题解读 企业所得税科2010.3 for LB 一、企业上年度有亏损,本季度有利润,在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 可以弥补上年度的亏损?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 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 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 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63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 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 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所改变,请问必威体育精装版 的政策规定有何改动?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 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纳 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 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 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 这里的“有效证明”是由总机构提供,还是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提供? • 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 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 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 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 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 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 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 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 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 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因此,二 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所需提供的有效证明,应由总机构而不是总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四、实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 算缴税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的规定,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 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 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 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 支机构的有效证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 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 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 关规定。因此,非法人分支机构属于上述情况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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