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及其我国相关税务管理培训课件(ppt).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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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及其我国相关税务管理培训课件(ppt)

(二)关联交易汇总表 非常重要,需负法律责任。若不勾选,会引发调查风险 (表三)购销表 填写办法列示的5种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之一。 定价方法vs验证方法 2008vs2009 “其他方法”是税务总局有待以后明确具体口径的兜底规定,不适用于企业自行选择和填写。 (表四)劳务表 劳务主要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与“购销表”中的填写要求一致 (表五)无形资产表 (表六)固定资产表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 / 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 [(10,000,000+3,782,500) ×5+(3,782,500+11,347,500+10,000,000) ×7] / (15,000,000×12) =1.36 注:假设该企业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15,000,000元 (表七)融通资金表 按2008年底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填写 (表八)对外投资情况表 填写2008年底汇率 用以判断是否符合受控避税港税制关注对象,若两项都选“否”,则符合 2009【37】白名单 (表九)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2008年度对外支付的股息、红利为2007年度的利润分配额,适用旧税法,免征预提所得税 指预提所得税 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对外支付金额×10% (2008年起营业税等不再作为费用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扣除) A公司是安徽省合肥市一家大型购物中心,为获得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与百慕大群岛的B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商场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企业形象规划设计、商业地产经营管理咨询、商场日常运营咨询、财务咨询以及其他为保证商场正常运营所需的咨询等服务。A公司每年支付服务费1800万元,合同期限为10年。该合同同时还规定:B公司不派人到中国提供上述服务,所有咨询服务全部在境外完成。2009年,A公司向B公司支付第一笔服务费,为此,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人员提供了合同资料,要求主管机关出具《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若这笔费用能否界定为劳务所得?国际惯例以及我国税法对这类所得的一般征税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你认为应如何判定? 若这笔费用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国际惯例以及我国税法对这类所得的一般征税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你认为应如何判定? 是否存在避税可能: 1、与避税地公司发生相关业务。分析百慕大群岛避税地特点,可能存在基地公司。 2、不派人到中国,如何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这笔所得是劳务所得吗? 劳务所得的组成(独立和非独立劳务所得)。提供咨询设计服务,是其主要经营项目,故不是劳务所得。我国的判定标准P41 第二:是经营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吗?参看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 我国规定在中国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超过六个月,此例中不存在,不能界定为经营所得。不能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我国预提企业所得税是依据支付地为标准。如果在我国境内提供特许权获得收入,则需要缴纳营改增以后为增值税6%和10%预提所得税。则需要由A公司代扣代缴。 * * * * * * * * * * 案例 北京某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南京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作价1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北京某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10万元,生产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北京某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如上所述,税务机关决定运用成本加成法对北京某公司的成交价进行调整,   公平成交价=(10+2)*(1+10%)=13.2万元   北京某集团公司应调增3.2万元(13.2-10)的收入 六、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 经合组织: 对于以上四类商品销售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经合组织要求首先考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这三种以价格为基础的传统方法,只有当这三种传统方法无法采用时才能考虑利润法。 美国按三种方法顺序依次使用。(88年取消) 我国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取消了价格法和利润法的排序,则要求企业和税务机关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八、关于转让定价间国际间处理准则、举证责任及处罚 OECD转让定价指南》建议:各国在制定转让定价法规则时,应平等地应用独立交易原则,有清晰的程序性法规。以确保纳税人得到足够的保护。 (一)检查准则 由于转让定价涉及大量的事实,并需要对比可比性等信息,因此一般国家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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