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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野外作业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由劳动保护杂志2008年第三期摘录) 某公司部分员工从事野外作业,需要再工作时间骑电动或人力自行车去抄表、收费、维修、巡线等。请问:如果在此过程中被狗咬、蛇咬,或是骑车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在此,对于工作场所,应有全面而正确的理解。 由于某些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特殊性,职工的工作处于流动过程中,如贵公司员工的抄表、收费、维修、巡线工作,那么,野外作业环境就成为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必然构成部分。而这部分员工在工作职务范围内的流动作业,应属于职工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因此,只要不是因私人原因、从事私人活动,这部分员工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被狗咬死、被蛇咬死、摔伤等事故,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八:职工串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由劳动保护杂志2008年第三期摘录) 某企业厂规明确规定,职工当班时不能串岗。今年1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该厂三车间职工丁某在当班时听说另一职工钱某的机台发生故障,在没有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自己跑到钱某处,帮助钱某修理故障机台。在此过程中,丁某的手指被机器轧断。请问:违反规章制度串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该案例中所反映的情况,该单位职工丁某上班时间串岗受伤,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具体分析。对于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要区分对待。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出于维护本单位利益或为了帮助其他同事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而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去主动帮助他人工作或处理事故,因而受到伤害的,这种情况应使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职工因私人原因串岗聊天、打闹等,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九:出差回家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由劳动保护杂志2008年第四期摘录) 某啤酒公司销售员李某2月28日到外地出差,两天后坐长途客车返回该公司所在的青岛市。长途车到达青岛后,李某乘坐出租车回家。下出租车往家走的途中,因天黑,未看清家门口正在施工,不慎掉入施工挖的沟内摔伤。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根据案例中所反映的情况,该单位职工李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者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照这两款规定,李某出差往返途中和在出差地做与销售有关的工作期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如果李某在返回居住城市后的第一目的地是工作单位,那么在到达工作单位之前的在途时间也可视为工作时间。而实际上李某返回居住城市后的第一目的地是自己家中,表明工作时间在到达居住城市后已经结束,其回家在途时间不能视为工作时间,而应视为上下班途中。但李某的摔伤不是因机动车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要素,所以,李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章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职工人身伤亡事 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 程序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 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企业职工(包括各子公司员工及外聘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安全保卫部是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 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的报告、统计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发生事故的部门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报 告、统计,初步调查分析,并接受上级“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部门是指公司所属的运营生产部门(运调中心、运输部、综 合设备部、线路设施部和车辆段)、建设项目各部门、各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 第二节 事故类别、原因伤害程度及伤亡事故等级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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