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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培训课件(PPT 56页)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起征点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 免征额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7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9月25日 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我们公司采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怎么处理? 混合销售与兼营与混业经营 混合销售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只发生了一项销售行为但是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特点:01、一项销售形为即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02、提供方为同一纳税人,向同一纳税人收款 03、混合销售的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只征收一种税 举例: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其中送货服务在营改增之前就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与混业经营 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既含有增值税应税项目,也有营业税应税项目,但是二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关联或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 特点:非同一销售行为形成。强调的是同一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存在二种经营项目。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混合销售与兼营与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混业经营”仅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事项的“兼有”又名“兼业经营” 例:某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经销并窖藏黄酒,今年10月份销售给某宾馆的黄酒成本价120万元,合同明确:销售价150万元(适用税率17%)并同时提供窖藏服务收费50万元(适用税率6%)(均不含税)。企业能准确核算收 纳税人兼有销售黄酒和提供仓储服务,能分别核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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