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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房产 合同档案号№:
tiananfangchan
合 同 书
发包方: 邹平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阳信县鑫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项: 天安玫瑰园·一期工程·粉喷桩基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桩基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邹平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阳信县鑫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天安·玫瑰园桩基工程
1.2 工程地点:沾化西城区银河五路与金海三路交叉口西北角
1.3 承包内容:17#、18#、19#、20#楼粉喷桩(湿喷)基础工程
1.4 承包范围:从桩基工程的施工方案编制、设备的运输、安装到维护、原材料的试验、单项验收,事后保修的所有与桩基工程有关项目。
1.5 工程量:17#楼365棵;18#楼556棵;19#楼556棵;20#楼365棵;
第二条 承包方式
2.1乙方以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税收、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本工程。在施工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工程费用,否则,乙方需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直至清退出场。
2.2施工所用的P·C32.5复合硅酸盐水泥,为高青县“北凯水泥厂”产。有施工方自购,发票应填写“天安玫瑰园工程”,连同随货同行都作为每次货物到场验收的条件。总量按投标书为准。否则,按减少量的90%扣减合同价款。
第三条 工程价格及付款方式
3.1 桩基工程每米造价为: 桩直径500mm: 17.50元/m。(单桩长(米)=7+0.5+2.5)
总价: (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贰仟叁佰伍拾元整
3.2 乙方向发包方支付施工用的水电费,其单价按收取部门的单价执行,决算时据实结算。甲方付款时将予以扣除。
3.3 付款方式: 桩基施工完成后30天内支付总价款的50%, 测桩合格后支付到实际工程总价款的90%。剩余的10%为质保金,该单位单位工程主体验收后一次付清(无息)。
第四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4.1 甲方委派 为驻工地代表,行使下列权利:
(1)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2)对乙方施工提出改进意见;
(3)对乙方驻工地代表的安排的施工并提出建议。
(4)负责对乙方驻工地代表考勤记录。
第五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5.1 委派的驻工地代表必须是项目经理(建造师)或法人,履行乙方的义务,并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工地所发生的一切事宜。
5.2 驻工地代表就有关工程质量、材料、工程进度及工程款等有关文本所有行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对乙方有完全约束力。
5.3驻工地代表必须参与现场施工,每天少于4小时向甲方交纳400元罚款。
第六条 甲方责任
6.1 向乙方提供建筑图纸及施工现场的工程资料;
6.2 派专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问题;
6.3 为乙方完成本工程承包内容提供现场便利;
6.4 开工前负责审核乙方的施工方案,并交设计、监理及相关单位审核认可;
第七条 乙方责任
7.1 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施工方案须经甲方、监理方认可;
7.2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及经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
7.3 负责办理施工人员进场前的各项手续。
7.4 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验收技术资料,参加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并在桩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编制完验收资料。
7.5 负责为自己投入的人员和使用的设备进行投保工作;
7.6 配合做好甲方负责的其他工作。
7.7甲方认为乙方技术员和其他人员不能胜任时,求乙方更换,乙方不得拒绝。
第八条 合同工期
8.1 开工日期: 2012 年 7 月 16 日,具体开工时间根据甲方要求,施工工期 20 天;
8.2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甲方应给予工期延长;
8.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每拖延一天甲方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的 5 ‰罚款;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甲方认为乙方质量或进度达不到要求,甲方将视乙方违约,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乙方承担甲方相应的各项损失费,甲方有权勒令乙方退场。
8.4 因天气和人力不可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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