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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认证的法律关系
2010年l1月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Nov.2010
第22卷第6期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SocialScienceEdition)Voi.22No.6
doi:10.3969/j.issn.1673~8268.2010.06.005
论电子认证的法律关系
刁胜先,李艳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
摘要: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电子认证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其中,电子认证
法律制度可以解决网上交易的信用安全问题,其法律关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包括多种类型,主要涉及电子
认证服务提供者(主要是电子认证机构),电子认证申请者(主要是电子签名人),电子认证验证者(即电子签名
依赖方)以及电子认证注册管理机构(简称RA)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所涉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约
责任与侵权责任及其限制,采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同时,对目前一些现实问题,尚需思考和完善,比如,电子
认证标准不统一,电子认证服务业规则不规范,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普遍存在等.
关键词:电子认证;民事责任;过错推定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0}06—0025—06
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瓶颈便是网上交易的信
用安全问题:信息在网上传送,会有被第三者窃
取,变更甚至伪造的可能,特别是敏感的个人及财
务等重要信息(如账号及密码,信用卡卡号);资料
库或其他网络资源仍有被黑客侵人而导致资料被
破坏,涂改或滥用的可能性.如果无法保证交易
安全,消费者就不愿意在网上提供信用卡及付款
的相关信息.如果没有一个可信赖的第三者即认
证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一种安全交易机制,这一
切在网络空间都是差强人意.
在国际上,一些国际组织及国家都通过立法
的方式来规范和调整电子认证相关法律问题.如
联合国制定了《统一电子签名规则(草案)》,规定
了认证机构应承担的义务;欧盟于1999年发布了
《关于电子签名的共同框架的指令》和《欧洲统一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责任;美国犹他
州于1995年便制定了《数字签名法》;新加坡于
1998年通过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和《电子交易
规则》等.我国也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
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
的电子商务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电子签
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从宏观上对电
子商务安全起到了保障作用,为构成电子交易安
全的链条,保障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奠定了法律
基础.但由于立法比较简单,该法很难适用发展
*
收稿日期:2010—06—25
基金项目:重庆邮电大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信息的民法调整(K2007—03)
作者简介:刁胜先(1973一),女,重庆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信息法
学研究.
?
25?
迅猛的商务活动所引发的复杂法律问题,其中,电
子签名,电子合同和电子认证的法律问题已经成
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之一.与《电
子签名法》一同实施的有《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
法》(已于20O9年修改后重新发布),《电子认证服
务密码管理办法》,《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试
行)》等,但目前的实施与作用并不理想.
一
,电子认证
《现代汉语词典》将认证一词解释为:公证机
关对当事人提出的文件审查属实后给予证明.认
证既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
人来作出鉴别,作为一种服务,其目的是减少交易
风险,具有对外防止欺诈和对内防止否认的作用.
电子认证,人们一般又称CA认证.简而言之,电
子认证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
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在电子
认证过程中,有一个把电子签名和特定的人或者
实体加以联系的专门管理机构,这个特定的机构
就是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Authority,CA)[1].
电子签名包括生理特征签名,电子化签名和数字
签名,前两种电子签名由于成本方面的原因,不太
容易普及,所以,目前在开放性网络中被广泛使用
的电子签名,以数字签名为主,认证机构也主要是
对数字签名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确认.
二,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类别
在一次电子认证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主体有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主要是电子认证机构),电
子认证申请者(主要是电子签名人),电子认证验
证者(即电子签名依赖方)以及电子认证注册管理
机构(简称RA).其中,证书申请者是电子认证的
发起方,认证验证者是电子认证最后的收益方,而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则起到重要的中介作用,有效
地促使电子认证过程的顺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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