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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 制度编号:140T100902 制度页数:共4页 连铸坯管理办法 编 制:成品检验室主任(刘秀芹) 审 核:张 勇 批 准:杨宪礼 主办单位:技术处 发布日期:2010年9月21日 生效日期:2010年9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连铸坯的质量验收和管理,规范连铸坯质量管理流程,保证产品质量达到用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连铸坯是钢水经过连铸机铸造后得到的产品,本要点适用于炼钢厂对方坯和圆坯管理和输送、技术处对方坯和圆坯进行表面及外形尺寸检查。 第二章 流 程 第三条 连铸坯管理流程见附流程一。 第三章 流 程 说 明 第四条 连铸坯生产(责任岗位:炼钢厂连铸作业操作工) 按照《炼钢工艺技术规程》生产连铸坯。 1、连铸坯应由同号钢种浇注,不同钢种不得混浇。 2、同牌号连浇时,混浇坯划入下一炉。与判废炉次连浇时,混浇坯全部划入判废炉次中。 3、炉号划分由炼钢厂根据生产实际进行划分。 4、连铸坯开浇时的头部和浇注末期的尾部应切除足够的长度,以保证无目视可见的缩孔存在。 5、连铸方坯热送给轧钢厂时,由炼钢厂出坯工通知轧钢一号台接料工入炉时做好标识并保证每炉钢材可追溯到钢水。 6.连铸圆坯送给轧钢厂时,由炼钢厂精整工与轧钢厂接料工对圆坯进行确认,并填写《连铸坯转移单》开始输送,并保证每支钢管可追溯到钢水。 7、供轧钢厂的连铸方坯及圆坯为保证产品质量,必须严格实施按炉送钢。 按炉送钢是指炼钢厂生产出的连铸坯到轧钢厂所经过的各个工序:冶炼、开浇、连铸、出坯、加热出炉、轧制、剪切、打印、收集堆垛、清理精整、入库及发货都要按炉号转送。 8.炼钢厂负责连铸方坯及圆坯的标识、组批、热送(冷送)、堆放、外发、倒运。 9.轧钢厂负责连铸方坯及圆坯的接收、轧制。 第五条 连铸坯检查(责任岗位:技术处成品检验室钢坯质检员) 技术处方坯及圆坯质检员根据内控标准或技术协议及国标进行检查判定。 1、技术处钢坯质检员对方坯表面质量及外形尺寸进行白班检查,并填写《连铸坯质量检验记录》(见附件1),传递给轧钢厂加热炉并保存;对圆坯表面质量及外形尺寸逐支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电子台帐形式反馈炼钢厂。 2、连铸方坯及圆坯的化学成分控制按照内控或技术协议及国家标准执行。 3、对不合格连铸方坯及圆坯进行记录,注明不合格原因、缺陷名称、炉号,建立不合格台帐。 4、掉队连铸方坯及圆坯在归并炉批时,同一钢钟碳含量允许偏差±0.02%,锰含量允许偏差±0.15%。组批时不能大于60吨。 5、方坯外形尺寸、表面质量不符合YB/T 2011要求及化学成分不合格的连铸方坯,不能够送轧钢厂。(脱方及长度除外,脱方≤14mm,冷坯长度11.85m—11.93m或热坯长度12.00m-12.08m 第六条 连铸坯堆垛(责任岗位:炼钢厂连铸作业区下线工或拨钢操作员) 1、连铸方坯及圆坯堆垛时必须在每根连铸坯一端注明炉号,便于识别。 2、连铸方坯及圆坯的涂色标记见《原燃辅料、产品、质量文化标识管理程序》。 3、炼钢厂负责连铸方坯及圆坯码垛,必须按炉集中摆放,描号标识,不合格品必须单独堆放,并建立台帐,严禁不合格品上合格垛位。 4、炼钢厂负责方坯及圆坯分钢种进行堆放,严禁不同钢种混放(不合格品除外),标绝混钢现象。 第七条 连铸坯轧制(责任岗位:轧钢厂精轧工) 按照《轧钢工艺技术规程》对连铸坯轧制。 第八条 连铸坯外销(责任岗位:储运中心成品外调 炼钢厂精整发坯工 技术处钢坯质检员) 1、储运中心和炼钢厂负责外销连铸方坯及圆坯时按照供货合同标准组织装车外发。 2、炼钢厂精整作业区发坯工负责在ERP系统确认并组织装车,储运中心成品保管员负责监督。 3、技术处负责外销连铸方坯及圆坯开具质量证明书并对外发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章 连铸坯米重测量 第九条 连铸坯米重测量过程管理见附文本一《连铸坯米重测量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附则 1、附流程一:连铸坯管理流程 2、附表1:连铸坯质量检查记录 3、附文本一:《连铸坯米重测量管理办法》 附表1: 连铸坯质量检验记录 连铸坯质量检验记录 检测依据: YB/2011-2004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检测工具: 钢直尺、外卡钳、钢卷尺 环境条件: 检测依据: YB/2011-2004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检测工具: 钢直尺、外卡钳、钢卷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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