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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公布管理办法试行-长江航务管理局
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 公布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 尺度公布管理,保障船舶航行畅通安全,根据 《长江干线水上交 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 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等跨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公布 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原则】通航净空尺度公布应遵循公开、科学、 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长航 局)统一负责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公布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行批复标准的规定】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建设应 严格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和有关设计批复文件 明确的通航净空尺度,不得低于设计标准。 第六条【完工后测量的规定】跨河建筑物与航道、通航有关 的内容完工后,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专业测绘机构对通航 净空尺度进行测量,对工程范围内通航水域水下地形进行测量、 1 扫床,并在测量工作完成后 个月内将有关测量资料提交长航局。 第七条【不满足标准整改的规定】经测量发现跨河建筑物通 1 航净空尺度不满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和有关设计 批复文件要求的,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 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重新开展测量并将有 关测量资料提交长航局。 第八条【测量成果的规定】跨河建筑物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委 托的专业测绘机构应对测量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竣工后备案公布的规定】跨河建筑物竣工验收后1 个月内,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将通过竣工确认的跨河建筑物通航净 空尺度信息向长航局备案,由长航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备案资料要求的规定】跨河建筑物建设管理单位申 请通航净空尺度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备案表 (样式见附件一)。 (二)跨河建筑物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以及竣 工验收意见。 (三)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通航净空尺度测量报告 (要求见 附件二)。 (四)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跨河建筑物水下地形扫测报告 (要求见附件三)。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图纸等资料。 第十一条【公布方式】长航局通过长航局政务网站、发布通 告等方式公布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信息。 第十二条【公布内容】公布的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信息 2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跨河建筑物名称、位置、建设管理单位等基本信息; (二)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三)实测通航净空尺度及测量单位。 第十三条【净空尺度维护的规定】跨河建筑物运行后,建设 管理单位应加强通航净空尺度监测和维护,避免通航净空尺度变 化对航道通航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若通航净空尺度发生变化的,建设管理单位应重新向长航局 报送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资料,由长航局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航行船舶的规定】船舶航行经过长江干线跨河建 筑物时,应按照公布的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航行安全要求,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富裕高度,保障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 净高和通航净宽。其中通航净高是指通航孔或通航水域范围内跨 河建筑物梁底、管底或缆线弧垂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垂 直距离;通航净宽是指通航孔范围内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上墩柱间 的最小距离,当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时应为通航孔范围内可供船舶 安全航行的有效宽度。 第十六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一: 3 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备案表 建筑物名称 功能用途 建设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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