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走私和个人走私的司法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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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走私和个人走私的司法认定 在走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经查会遇到单位走私犯罪和个人走私犯罪认定的问题。单位走私的起刑点为偷逃应缴税额25万元,而个人走私的起刑点为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试想,一个企业被查获涉嫌走私,涉税在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如果被认定为单位走私,将不会被追加刑事责任,如果被认定为个人走私,有关个人就将被绳之以法。由于单位走私和个人走私的起刑点不同,对走私主体性质属单位还是个人的认定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具体实施的犯罪。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实施的。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但是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策者和实施者。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形成意志。因此,在单位犯罪中,主体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位犯罪主体;二是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主体。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没有单位犯罪主体,其内部成员便是独立的自然人犯罪主体,没有内部成员的自然人主体,也不可能有单位犯罪。基于此,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事实的犯罪,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的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仅为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成立单位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1、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 只有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实施的危害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时,只能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 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比如单位走私中,负责出口业务的副总就属于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既可以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职工。 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则不再追诉。 三、关于单位走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第十八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 (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等情况,排除在适用单位犯罪之外。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在认定走私行为是否是单位走私时,要结合单位犯罪的特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单位走私犯罪认定相关的规定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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