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次练习试题参考题答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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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完美整理版 PAGE 范文范例 参考指导 物权法第二次练习题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 1. 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 B ) A.现实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简易交付 解析: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交付已不限于这种现实的直接占有的移转,而是有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所谓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此时,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本题中,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该电脑的占有虽并未现实地转移给乙占有,但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此种交付方式实际上就是占有改定, 2. 落魄音乐家甲将自己唯一的一架钢琴卖给了乙,但与乙约定,甲先借用此钢琴进行创作。后甲创作到情绪极度暴躁状态,一气之下讲钢琴抛弃。钢琴被丙拾得,丙将钢琴卖给了不知情的丁。此时,钢琴的所有人是:( B ) A.甲 B.乙 C.丙 D.丁 解析:甲将自己的钢琴卖给乙,双方约定钢琴卖给乙后仍有甲使用,与上题相同,钢琴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乙,这种交付方式即为占有改定。甲不是钢琴的所有权人,因此其抛弃钢琴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钢琴不成为无主物,乙继续享有钢琴的所有权。该钢琴被丙拾得后,因该钢琴非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属于占有脱离物,根据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丁无法以善意取得为由获得钢琴的所有权。因此,该钢琴的所有权一直保留在乙的手中。 3. 甲乙两人于2007年8月 ( B ) A.如果11月 B.即使11月 C.预告登记一经失效,丙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D.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甲交付房屋 解析:本题考查预告登记的相关知识。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其目的是对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而再处分该不动产时的物权效力。根据《物权法》的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因乙已办理了预告登记,且11月5日甲刚刚办理好出国手续,此时预告登记尚未失效,因此即使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也不产生物权效力,丙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A错误,B正确。因丙办理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里的不发生是指自始不发生,因此即使预告登记失效,丙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C错误。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此乙可以请求甲交付房屋,D错误。 4.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解析: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无主财产应直接归国家所有,而否认先占取得。但是亦有观点认为: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于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要依照特殊规定来处理。对于特殊规定之外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是存在着先占原则的。本题中提到石头虽然是在长江中发现的,但是并不属于长江整体的一部分,它既可以被放在河流中,也可以被放在平原上,还可以被放在大山上,它属于独立物、无主物,且不属于法律特殊规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因此,依先占的习惯,潘某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5.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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