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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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PAGE 11 - 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改造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规范项目申请和评审程序,根据《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国内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适用性的产品、工艺和技术。 第三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数额为每年1000万元,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定三年,专款专用。 第四条 申报条件:已认定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项目开发投入资金3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资助项目范围: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目标,解决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与效益、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项目; (二)对提升企业检测、研发装备水平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项目; (三)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技术创新项目立项申报书(见附件二);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报表。 第七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企业向当地镇(区)经贸办提出申请,镇(区)经贸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市经贸局推荐,市经贸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各专家评审意见,优先考虑未获得市财政补贴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择优拟定项目资助计划报市政府,优先考虑未获得市政府财政补贴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项目承担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走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九条 资助标准: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筹集的其他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承担单位全部落实为前提,市财政采用补贴形式资助,资助标准按项目投入强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情况给予补贴20—3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最高200万元。 第十条 项目管理 (一)获得资助的项目由市经贸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中山市企业技术中心创新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项目经费必须专项列支;定期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市经贸局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协调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四)各镇区经贸办为项目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本镇区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检查和监督,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五)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超过二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经贸局提出延期申请。项目执行中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和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挪作他用等行为的,市经贸局或财政局视情况轻重,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并在五年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六)项目完工后由承担单位向经贸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经贸局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小组由技术、经济、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专家及人员组成,项目验收以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总结报告、补贴资金使用报告等相关文件,对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经费使用等作出评价,并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结论。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补贴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专项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定期对资助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技术创新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联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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