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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关问题研究-刑法专业论文

摘 要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是发案率最高、危害最为严重的破坏 森林资源犯罪。由于不为大家所关注,其研究相对薄弱、滞后。本 文在盗伐、滥伐林木罪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着 重对司法实践中的疑点与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主要包括以下 六个方面: 一、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概念。文章从“盗伐”、“滥伐”的含义 入手,以是否侵犯林木所有权为核心,对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 的概念提出了新的见解。 二、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滥伐林木罪侵 犯的是简单客体,而盗伐林木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文章重点对盗 伐林木罪侵犯的复杂客体进行了阐述。同时还对犯罪对象——“森林 或者其他林木”的含义和范围,以及“伐倒木”和“枯死木”是否列入犯 罪对象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三、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文章将盗伐林木罪和滥伐 林木罪的客观特征分解为三个要素和三项标准,并以行为评价标准、 行为事实标准和行为后果标准,分别对两个罪的客观特征作了详实 的阐述。 四、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 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 的是单位犯罪。本文着重对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乡 镇党委和村支部等是否能成为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提出了 一些见解。 五、盗伐、滥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司法实践 中,认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难点与疑点较多。文章主要对 买卖青山后无证采伐行为的定性、采伐经济林是否构成盗伐、滥伐 林木罪、伐区设计失误后采伐林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林业主管 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滥伐林木如何处理、持非法证件采伐是 否构成犯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的常见情形等六个方面 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六、关于刑罚的几点建议。本文对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法定从 重情节、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设置,以及采挖古树名木是否应构成 犯罪等,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 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森林 林木 采伐许可证 PAGE PAGE 1 提 要 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是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要形式,盗伐林木罪 和滥伐林木罪是发案率最高、危害最为严重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 深刻分析和认识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严惩盗伐、滥伐林木犯罪, 有效遏制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从而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 生态环境,是当前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的法学研究 在总体上突飞猛进、硕果累累,立法和司法解释亦正在逐步完善, 但关于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却相对薄弱、滞后, 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意见不一。作者写作本文的目的 旨在使从事林业执法工作的同行能更透彻、更深层次地对此类犯罪 有所理解,并以此推动相关研究工作。本文首先对盗伐、滥伐林木 罪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性的分析和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 结合相关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的疑点与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并在刑罚上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 一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盗伐内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作者 赞同广义说,即盗伐是指未经许可擅自砍伐他人林木的行为,并从 现行立法、司法实践、社会危害性、扩张解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 则等四个方面,阐述了立论的理由。 刑法学界对盗伐林木罪概念的表述大致有五种不同的观点。作 者在逐一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盗伐林木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保护的、行为人 不具有林木所有权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的含义和滥伐林木罪的概念,刑法学界少有研究。作者认 为,滥伐是指违反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规定任意采伐。滥 伐林林木罪,是指任意采伐国家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保护的、行为人 具有林木所有权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 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提出了几种新观点,作者赞 同第五种观点,即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 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就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而言, 滥 伐林木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盗伐林木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两罪 均侵犯了相同的直接客体: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在盗伐林 木罪侵犯的复杂客体中,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是主要客体,公私 财产权利是次要客体。 盗伐、滥伐林木罪侵害的犯罪对象是森林法意义上的森林或者 其他林木。国家将所有森林和林木都已基本纳入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的保护范围,但有三种例外: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 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非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和未出圃的 树苗。“伐倒木”不属于而“枯死木”应属于盗伐、滥伐林木罪侵害的 犯罪对象。 三 盗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包括了三个要素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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