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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认定法律问题分析-民商法学专业论文

10 10 条件,向公司出资的人方可成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股东是持有公司的股权或股份的人。向公司出资的人并非全部都是公 司的股东,如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或购买人,也是公司的出资人,但并不是公司的 股东。只有出资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该出资人方可成为公司的股东。当然,依 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份 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的股东须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2但股份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是否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不是决定其是否为股东的先决 条件。 第三,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当事人之间约定仅享有权利, 不承担义务的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是向公司 出资,并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之间约定某一股东仅享有权利, 而不承担义务,该主体则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1.2 股东资格的概念 这里所说的股东资格,不是指哪些人可以投资设立公司而成为公司股东。所 谓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或股东身份,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 东义务的基础。是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法律上的资格认证,是股东能名正言 顺地享有股东权益的法律保障。股东资格的认定是人民法院对投资人的股东身份 予以确认的过程,是处理股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以及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等 案件的前提条件。 1.3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1.3.1 股东资格的取得 股东资格的取得以公司法人成立和存续为前提。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设 立公司阶段,由于公司没有成立,投资者此时只能处于设立人地位,其取得的是 准股东资格,设立人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化为公司股东,如果没有公司 2李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7 年,P35-37 PAGE PAGE 11 法人的成立和存续,股东资格就无从谈起,因此,公司法人的成立和存续是股东 资格的必要前提条件。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股 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一要件说明,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 之于公司的出资肯定是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因为股东出资没有达到最低限额, 公司就不能成立,股东资格也就丧失了取得的前提;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中, 情况就有所不同,即使只有部分股东出资,只要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为 3 万元),公司就可成立,反过来说, 即使部分股东没有出资或虚假出资等,均不影响公司的依法成立。3因此,在逻 辑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司法人的成立和存续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而不 是充分必要条件。 通常认为,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原始取得又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设立取得又称为公司成立时取得,是 指公司成立时投资者通过签订出资协议、缴纳出资,办理公司登记等一系列法律 行为而在公司成立后取得股东资格。 因此,可以看出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签署章程并 依法认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首次缴纳的出资不低于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是公司依法成立。公 司依法成立是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即便投资者足额缴纳了首次出 资,但因公司最终设立失败,投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尽管向公司缴纳出资 不能作为成为股东的唯一条件,但向公司缴纳出资是投资者成为股东的必要条 件。 增资取得又称公司成立后取得,是指公司成立后又增加注册资本,投资者依 公司章程购得新股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取得方式。增资取得股东资格也需具备两个 条件: 一是程序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 股东会经 2/3 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 二是依法认缴出资。按《公司法》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出资 按设立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3 胡晓晖,《论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6 年,P40 继受取得又称受让取得、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是指因转让、继承、赠与或 公司合并等情形而成为公司股东。其中转让取得是最常见的一种继受取得方式。 我国新《公司法》就因股权转让而取得股东资格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是股东以外的人向原股东受让股权,此种情形应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的特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不 但有财产联系,还有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里,可以说是 一个熟人社会。故转让股权不仅仅是股东个人的事情,同时关系到公司环境的变 化,因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做了一定限制,即必须经全体股 东过半数同意尚可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二是受让人民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的股权。 三是在章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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