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学院会计委派制暂行规定-计划财务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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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学院会计委派制暂行规定-计划财务处

- PAGE 4 - 大民院发〔2010〕15号 关于印发《大连民族学院会计委派制 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有关单位、有关部门:   《大连民族学院会计委派制暂行规定》已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大连民族学院会计委派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等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监控学校全额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遵纪守法经营,学校对该类企业采用主管会计委派制。 第二条 委派会计属学校聘用的会计工作人员,是被派出企业会计机构的业务负责人。按照“统一委派和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和计划财务处代表学校选择和派出会计人员,计财处负责派出会计人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委派会计须有会计从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且有五年以上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经验,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条 委派会计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良好从业操守,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五条 委派会计必须能够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充分发挥维护学校和被派出企业利益的作用。 第六条 委派会计的工资福利由学校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由学校直接管理。 第七条 在被委派企业的考评意见基础上,委派会计通过计划财务处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对考核不合格者,调离委派岗位。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代表学校与委派会计签订聘用协议,委派会计工作聘期一般为三年,视工作情况最多可连聘二期。 第九条 委派会计的职责 1.严格执行并宣传国家有关会计工作的法规,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负责代表学校监督被委派企业依法经营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2.负责按照会计法规制定或完善被委派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监控制度的执行。 3.负责组织被委派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要求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4.负责每月向学校报送所在企业的会计报表,按时向学校报送所在企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随时向计划财务处汇报工作。 5.负责协助企业法人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配合企业各部门做好会计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6.参与被委派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对重大事项的实施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7.负责所在企业会计档案管理的组织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定期将历史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 8.负责每年向校产管理委员会提交被委派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报告。 9.服从企业负责人的正确领导,做好纳税申报与上缴等财务部门应履行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被委派企业必须安排委派会计代表学校参与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并允许委派会计对重大事项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被委派企业聘用其他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征求委派会计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0年开始执行,由计财处负责对本规定条款内容进行解释。 主题词:会计制度 委派△ 规定 通知 大连民族学院办公室        2010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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