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昱律师《浅谈合伙律师事务所劳动制度的建立跟完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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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昱律师《浅谈合伙律师事务所劳动制度的建立跟完善》

第二届西部律师论坛主题发言 合伙律师事务所劳动制度 的建立与完善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陈昱律师 问题: 1.律师事务所是否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律师事务所会产生那些影响? 3.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与律师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 4.律师事务所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和要求? ? 1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法律关系问题 (一)主体资格 1.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2.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在形式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实质是一脉相承的,在法律关系、组织形式、决策机制、税收等问题上与企业的要求是一致的。 3.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界定律师事务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 ? 2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法律关系问题 (二)律师与事务所的相互关系 1.《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2.律师代理任何诉讼、仲裁案件,必须向司法机关出具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证明函件。 3.律师的执业责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 3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法律关系问题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基本属性 1.本质特征 合伙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律师事务所本质是不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它只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具有明显特征: 其一,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属于国家司法体系中必不可少的支点,具有国家性; 其二,事务所的执业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属于私法权利范畴,具有社会性; 其三,事务所的服务是维护公众利益,并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基点,带有公益性。 ? 4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法律关系问题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基本属性 2.组织形式 ●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的民办律师事务所主要就是合伙形式,并已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存在;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合伙所”、“个体所”、“法人所”(公司化发展方向),而这样的组织形式与普通民办非企业单位属性完全相同。 ? 5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法律关系问题 (四)国外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关系 ●美国律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上,其本采取合伙开业或个人开业。合伙律师事务所主要依据合伙法设立, ●除合伙人外,美律师事务所还聘用许多非合伙律师和各种行政、文秘辅助人员。事务所与这些人员的关系就是典型的雇佣关系,比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就属于劳资关系; ? 6 二、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是行业生存的需要。 ●其次,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再次,是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第四,是律师职业化的核心体现。 ? 7 三、劳动制度对现行合伙律师事务所架构的影响 1.对分配制度的影响 1)提成制; 2)固定成本制; 3)固定成本制加提成制; 4)工资加奖金制;底薪+奖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义务,事务所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或者认为律师已经将比例提成走就免除这项义务,而当然将缴纳保险的义务转嫁给律师个人。 ? 8 三、劳动制度对现行合伙律师事务所架构的影响 2.对事务所制度订立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改变了过去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形式化,必须具有程序化。 ●合伙律师事务所在制订章程和订立合伙协议时关于合伙人会议的职权内容基本都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该规定将律师事务所制订规章制度的权利交给了合伙人会议,特别是有关聘用律师和行政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该规定中关于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等权利都由合伙人会议来决定。 ●其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冲突 ? 9 三、劳动制度对现行合伙律师事务所架构的影响 3.对事务所人力资源配置与上升通道的影响 ●对任何一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而言,成为事务所合伙人是律师执业的终极目标: ●建立一个从见习人员——实习律师——专职律师——合伙人——主任的晋升阶梯,是解决律师职业上升通道最合理最公正的办法,这仍然需要制度的完备。考核制度就是最有效的管理制度。上述这些制度我们都是可以从劳动制度中找到合法有效的支撑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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