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养护水毁地质灾害防治与阻断抢通工作管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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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养护水毁地质灾害防治与阻断抢通工作管理制度

云南省公路养护水毁、地质灾害防治与阻断抢通工作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毁、地质灾害防治与抢通的管理,不断提高公路防毁抗灾能力,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参照交通部《公路减灾规划》、《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高等级公路、普通公路养护水毁、地质灾害等导致公路、桥梁、隧道等通行阻断的抢通与抢修工作(以下简称“水毁、地质灾害工程”)。 第三条 公路水毁、地质灾害工程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水毁、地质灾害工程的行业管理、技术指导、检查、督促和信息的上报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所辖公路养护水毁、地质灾害工程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检查、督促、抢通、抢修、抢毁资料和信息的上报工作; 州(市)交通局负责所辖公路水毁、地质灾害工程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检查、督促、抢通、抢修、抢毁资料和信息的上报工作; 省公路投资公司、各高速公路公司负责所辖公路养护水毁、地质灾害工程的组织实施、抢通、抢修、抢毁资料和信息的上报工作; 第二章 公路水毁、地质灾害预防 第四条 省公路局、州(市)交通局、省公路投资公司、各高速公路公司(以下简称为各管养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进行一次公路养护预防水毁、地质灾害的全面技术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备厅,厅将根据情况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对各管养单位防毁工作进行抽查。 在每年的雨季期间,各管养单位要安排水毁、地质灾害值班人员,确定联系电话,随时报告水情、毁情和公路通阻情况。发现水毁、地质灾害隐患应及时处理,较大水毁、地质灾害隐患难以处理的,应采取果断措施。 第五条 各管养单位应重视公路水毁、地质灾害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工作,通过汛前技术检查和日常检查,针对易受洪水侵袭和可能发生水毁、地质灾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薄弱环节,制定灾害防治工程分期实施计划,提高公路防毁抗灾能力。 第三章 公路养护水毁、地质灾害工程阻断交通级别 第六条 根据公路养护水毁、地质灾害工程造成阻断交通的时间,涉及范围,可能造成的不同后果等情况,管理定义的级别为:Ⅰ级[重大型水毁、地质灾害工程]; Ⅱ级[大型水毁、地质灾害工程]; Ⅲ级[较大型水毁、地质灾害工程]; Ⅳ级[一般型水毁、地质灾害工程]。 Ⅰ级:高速公路(含一、二级公路)水毁、地质灾害工程造成阻断交通的时间预计出现超过12小时的,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预计出现超过24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且短期内难以修复的,滞留车辆很多,涉及面和社会影响很大的。各管养单位应立即启动水毁、地质灾害工程抢修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向社会、媒体通告阻车信息。在政府和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按分工各负其责,各管养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及时亲临现场组织抢通、抢修和协调工作。 Ⅱ级:高速公路(含一、二级公路)水毁、地质灾害工程造成阻断交通的时间预计出现6~12小时,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预计出现12~24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且短期内难以修复的,滞留车辆较多,涉及面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管养单位应立即启动水毁、地质灾害工程抢修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向社会、媒体通告阻车信息。在政府和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按分工各负其责,各管养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及时亲临现场组织抢通、抢修和协调工作。 Ⅲ级:高速公路(含一、二级公路)水毁、地质灾害工程造成阻断交通的时间预计6小时以下,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预计出现12小时以下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且短期就可以修复的,滞留车辆较多,涉及面和社会影响大的。各管养单位应立即启动水毁、地质灾害工程抢修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向社会、媒体通告阻车信息。在政府和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按分工各负其责,各管养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亲临现场组织抢通、抢修和协调工作。 Ⅳ级:水毁、地质灾害工程抢修仅占用着个别车道的,车辆可以缓慢通行,涉及面较小,由各部门自行及时处理。 第四章 公路养护抢毁预案 第七条 各管养单位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公路水毁、地质灾害工作的检查指导。落实主办部门与人员,搞好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组建和培训抢险队伍,做好综合管理与指挥、调配工作。 第八条 各管养单位要组织好本辖区公路抢毁物资和机械设备,统筹考虑、统一调配。抢险物资存储布局合理,抢险机械应登记在册,并保持完好状态。对重要工程和水毁、地质灾害多发路段,应事先储备一定数量的抢毁材料和机械设备。 第九条 各管养单位要制定高等级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水毁、地质灾害阻车紧急处置预案,对易发水毁、地质灾害阻车路段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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