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评价报告- 合规性评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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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4 合 规 性 评 价 报 告 序号 环境因素 环境影响 名称 内容 管理现状 评价结果 1 医院废水排放 生活污水排放 汽车及配件业废水排放 纺织服装业废水排放 化工行业废水排放 通讯电子工业废水排放 食品行业废水排放 金属制品加工行业 电镀加工废水排放 木材加工业废水排放 医药行业废水排放 制鞋业废水排放 环境治理业废水 塑料加工业废水排放 废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已制定《污水和管网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前区域内投产企业均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工业和生活污水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的三级标准后全部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后由秋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符合 序号 环境因素 环境影响 名称 内容 管理现状 评价结果 2 医院废水排放 生活污水排放 汽车及配件业废水排放 纺织服装业废水排放 化工行业废水排放 通讯电子工业废水排放 食品行业废水排放 金属制品加工行业 电镀加工废水排放 木材加工业废水排放 医药行业废水排放 制鞋业废水排放 环境治理业废水 塑料加工业废水排放 废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六条 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营运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抽测检查。 第十六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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