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正犯化质疑-法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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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正犯化质疑-法学研究

  主犯正犯化质疑 刘 明祥  内容提要:刑法学界近来出现了将我国刑法中的 “主犯”与德日刑法中的 “正犯” 等同化并用 “正犯”概念代替 “主犯”,即 “主犯正犯化”的倾向。但在犯罪参与 体系上,德日刑法采取的是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而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将共同 犯罪人分为主犯与从犯的单一制,这就决定了 “主犯”与 “正犯”概念有重要差 异,不能用 “正犯”代替 “主犯”。主犯正犯化的思想根源是认为单一制存在缺 陷,有必要用区分制的观念来解释我国刑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但这既违反了罪刑 法定原则,又忽视了我国所采取的单一制的优越性。主犯正犯化的隐患是从根本上 否定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参与体系,导致我国刑法失去公平合理处罚共同犯罪人的优 势,使简单问题复杂化。 关键词:共同犯罪 主犯 正犯   我国刑法中的 “主犯”与德日刑法中的 “正犯”是什么关系、二者含义是否相同、能 否替换使用,这是刑法理论上必须澄清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出现了 “主犯正犯 化”的倾向,笔者对此不以为然,特撰此文提出质疑。 一、主犯正犯化的倾向   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中并没有出现 “正犯”一词。但近些年来,我国刑法学 论著中大量出现德日刑法学使用的单独正犯、共同正犯、片面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 形式正犯、实质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扩张正犯、限制正犯、故意正犯、过失正犯、 共同过失正犯等概念。〔1〕如果只是做比较研究,使用这些概念无可非议。然而,令人担忧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1〕 参见杨兴培:《共同犯罪的正犯、帮助犯理论的反思与批评》,《法治研究》2012年第8期。 ·113· 法学研究 2013年第5期 的是,许多学者在解释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时,自觉不自觉地用德日刑法中的 “正犯” 观念来解读我国刑法中 “主犯”的内涵,甚至用 “正犯”一词取代 “主犯”概念,此即笔 者所谓的主犯正犯化的倾向。   关于上述理论倾向,略举数例如下。有学者提出,“如果考虑正犯和共犯区别的犯罪支 配说,就可以看到,在通常意义上,正犯才是对犯罪有功能性支配的人,教唆犯并不能产 生这种支配效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一般会低于正犯。所以,比较合理的观点应当 〔2〕 与现行做法相反,即教唆犯通常是从犯,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是主犯。” 另有学者提出, “在探讨共谋而未实行者问题时,在刑法解释论上,将共谋共同犯罪细化为共谋共同正犯问 题来探讨,既有刑法根据,也有必要性。”并且,“在我国现行共犯体系维持不变的情况下, 对其研究必须采取以正犯而非我国主犯为中心的思维模式”;“仍应实现 ‘共谋共同犯罪’ 〔3〕 向 ‘共谋共同正犯’之转换。” 也就是说,“今后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在讨论共谋而 未实行者的性质与责任时,应避免再使用 ‘共谋共同犯罪’的命题,而改为规范化的 ‘共 〔4〕 谋共同正犯’概念。” 还有学者认为,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说,也完全可能将我国刑法第 〔5〕 26条规定的主犯解释为正犯,将第27条规定的从犯解释为帮助犯。 甚至有学者把德日 刑法中的 “正犯”与我国刑法中的 “主犯”完全划上等号,认为 “我国刑法学上所谓的分 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并无本质不同,二者完全可以同一起来。如果说有不同,也只是历 史用语习惯的不同。换言之,大陆法系习惯上称正犯、帮助犯、教唆犯,我国刑事立法习 惯上称主犯、从犯、教唆犯而已。……如果用图式化的表达方式,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正犯 =主犯,帮助犯 =从犯 (还包括胁从犯),即我国刑法规定了正犯 (主犯)、帮助犯 (从犯)、教唆犯三种共犯形态及共犯人类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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