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丰台区财政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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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丰台区财政局

PAGE PAGE 13 丰台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 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方便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提高财政资金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与丰台区 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区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区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区级单位相关工作人 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区级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 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随着公务卡制度的建立和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区级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原则上由区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部门公务卡发卡行。 第六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 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区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和发卡行按照区财政局要求专门开发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区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 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区级单位现行财 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公务卡日常管理 公务卡由区级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统一组 织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具体办卡人员范围由区级单位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预算规范执行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公务消费支出业务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区级单位确认核实, 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区级单位再次确认后,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相应公务卡信息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单位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持卡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三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改革初期,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区级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六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经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后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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