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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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会刊]   约9627字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5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办公厅于2月份下发了《关于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实施意见》,确定了此次听取和审议的主要内容是,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情况,包括:一是审查逮捕工作情况,重点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情况,检察机关纠正漏捕工作情况,捕后不诉、撤案、被判无罪情况;二是对公安机关立案监工作情况,重点是监督立案案件的侦查和判决情况;三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情况;四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行侦查案件监督工作情况。为配合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3月至4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常委会刘奇副主任带领下,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分别征求了省委政法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的意见,到省律师协会召开了部分律师座谈会,并派员参加了在绍兴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会议。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还组织人员到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及余杭、鄞州、北仑、鹿城、龙湾、瑞安、永康、义乌等市、县(市、区)进行了调研,分别单独听取了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情况介绍,并召开了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人大、法院、司法局及律师参加的座谈会。4月8日,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听取了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情况和对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意见的汇报,并将调研了解到的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意见进行了反馈。4月24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将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和问题作了反馈,请省人民检察院在向常委会的报告中作出回应。   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高度重视。一是加强领导。省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以陈云龙检察长为组长、三位分管侦查监督工作、自行侦查案件工作和办公室工作的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各个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接受审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二是逐案排摸,仔细检查。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藉此机会对2008年1月以来的侦查监督案件进行逐案排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征求意见,广泛调研。省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员走访了省级相关部门,到有关市、县(市、区)进行了自查和检查。四是态度认真,积极配合。省人民检察院主动、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对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反馈意见予以认真听取和吸收。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创新完善执法制度,努力提高执法质量,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扎实开展审查逮捕工作。全省检察机关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向基础上,能够较陕适应1997年刑法、刑诉法修改后监督职能加强和转换的要求,积极采取备种措施,创新工作方式,确保审查逮捕工作质量。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下同),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66635件10751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31 13件101439人。依法对5399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无罪不捕541人,存疑不捕2220人,无逮捕必要不捕2638人。另外,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认为有逮捕必要、纠正漏捕的680人。   1、强化审查意识,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审查意识,严格掌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三个逮捕的条件,紧扣“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查清”这一要件,形成了很多好的做法。一是强化提审制度。金华市两级检察机关,对所有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实行每案提审,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其他地区也能够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予以逮捕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等五类案件全部提审,确保案件质量。二是发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余杭、北仑、鹿城、龙湾等地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和驻看守所检察室密切配合,向犯罪嫌疑人发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渠道,依法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听取律师意见。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已连续穴年实行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并目从个案探索到建章立制,不断予以完善,2008年在审查逮捕阶段共有20名犯罪嫌疑人聘请了律师,其中有11名律师提出了不应当逮捕的意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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