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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学生校级奖学金制度现状及完善路径
本专科学生校级奖学金制度现状及完善路径 【摘 要】普通本科院校校级本专科生奖学金是学校奖学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激励学生学习的载体。奖学金制度的设置,通过外在的成就需要的满足,达到内化于学生主体的动机的实现。本文首先从学生自我实现、学生工作法治化的视角分析奖学金制度的价值体现,然后以某省普通本科院校的奖学金制度为例,实证分析制度,最后在比较基础下给予合理的完善路径的思考。 【关键词】本科院校;奖学金;制度 校级奖学金是校方主体激励学生主体学习的物质奖励形式之一,通过奖励品学兼优者以引导社会正能量。普通本科院校因社会、自身及培养的学生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奖学金制度。制度是否正义,正义是否制度化,都将影响校方主体的意志。故而分析校级奖学金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合理之建议,有助于培养学生主体的正义理念和法治意识,提升校方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为营造正义的班集体和校园均有较为深远的意义。本文首先探究奖学金制度的正当性,然后通过某省普通本科院校的校级奖学金制度的现状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之建议。 一、校级奖学金制度设置的正当性 1、学生自我实现的有效形式 学生主体在实现了升入大学的满足后,他们更趋向于自我管理和自我实现。 自我管理是因为大学生已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按六周岁上学,应届考上大学即已十八周岁了。《民法》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我实现是因为大学生的任务主要是学习,是一种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后的生活方式。在这一实现自我的过程中,学生主体“积极主动运用自己的能力,而且更是为一些他们所为之奋斗、为之求索并奉献忠诚的价值所激励。” 学校主体为使学生主体成为追求自我实现的人,在制度的设置上更多的给予了正面引导和导向。通过奖助学金办法、各种荣誉称号及各方面的活动,使他们意识到在学校,“自我实现的人普遍地享受生命、享受生命的各方面,而不仅仅是不期而至的胜利、成就。” 在制定主体的视域下,校级奖学金制度的正义设置,能实现激励的目标,促使制度适用对象在适格行为的前提下,得到认可、肯定并获得相应之奖励。进而达到教育的目的,形成学习的习惯,成为真正的社会属性之人,如萨瓦特尔所言,“人并非生而为人,而是要经过后天学习才得以为人。” 同时,通过制度的正义执行,将助于学生符合社会的道德伦理的养成,如教育学家皮亚杰(Jean Piaget)认为“伦理不应该通过主题方式来教育,不应该作为一门额外的课程来传授,而是应该整个学校机构的身体力行来教导,通过老师的态度以及他们和学生相处,还有每门课来实施教育。” 获奖主体在学习过程和获奖过程中,成就了他们的需求或需要,因为他们追求学习的卓越和成功,不仅喜悦于学习结果的满意,更注重结果的精神鼓励与刺激,如麦克莱兰(McClelland)认为“一些人对于获取成功有着强烈的冲动。他们追求的是个人成就感而不是成功之后的奖赏。他们总是把事情做得比以前更完美、更有效。” 这种追求成功的行为,通过可预测性的制度的强化而成为习惯,并形成良性的班级文化,将为他们在满足了大学的自我实现的目标之后,设定更为合理的职业目标,并成为现身于某一事业、号召、使命和他们所热爱的工作,也就是“奋不顾身”。进而穷尽心力追求存在真相或存在正义,真正拥有真相、正义和完美。 2、学生工作法治化的理性要求 我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可见,院校作为重要的事业单位组织,依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设置正义的校级奖学金制度是依法治校的理性要求。 “教育部第24号文件”《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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