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挂牌类渎职案件认定和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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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挂牌类渎职案件认定和思考

异地挂牌类渎职案件认定和思考   本文案例启示:由于异地挂牌会影响车辆所有人所在地政府对车辆的正常管理,妨害监督,留下公共交通安全隐患,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此类案件中宜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办理异地挂牌手续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异地挂牌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期间,为上海某汽车4S店代理挂牌业务的高某与在山东平度代理机动车挂牌业务的丁某、赵某,合谋在平度为上海车主代办车辆挂牌业务。三人先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仔细“研究”,然后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连续“打通”车辆异地挂牌所需要的“暂住证办理”、“车辆检验”等数道关口,最终为462辆上海籍汽车在平度办理了车辆挂牌。案发后查明,平度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负责暂住证管理工作的韩某、徐某在收受贿赂后,为近500名身在上海、从未到过平度的车主办理了平度市暂住证;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检测站原站长何某、检测员刘某、王某则在分别收受了2万至8万元不等贿赂后,在车辆未到现场且缺乏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违法出具了车辆查验合格记录并办理了挂牌。   一、异地挂牌类案件的渎职罪名、罪数认定争议   异地挂牌类案件往往伴随着行贿、受贿以及由此引发的渎职行为,比如本案当中,正是居间中介的高某、丁某、赵某的行贿以及派出所工作人员韩某、徐某和车辆检测站工作人员何某、刘某、王某因受贿滥用职权才使得异地挂牌行为得逞。   在具体罪名的认定上,关于行贿、受贿罪的罪名认定是没有争议的。居间中介的高某、丁某、赵某为谋取异地挂牌的不正当利益,给派出所和车辆检测站的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当然构成行贿罪;何某、刘某、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为未到现场且缺乏相关证件的上海车辆出具了车辆查验合格记录并在平度办理挂牌手续,为中介人员谋取经济利益,并非法收受中介人员财物归个人所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韩某、徐某用职务之便,在上海车主未到平度暂住的情况下,违法办理暂住证,并多次收受贿赂,当然亦构成受贿罪。   但是,在关于派出所和车辆检测站人员具体应当定性为何种渎职罪上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应当定性为滥用职权,有的认为应当定性为玩忽职守,这主要是因为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种罪名的区分不清。如有人认为两种罪名的主观形态不同,滥用职权是故意,玩忽职守是过失;还有人认为两种罪名的主观形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二者的唯一区别是前者是作为形式,后者是不作为形式。[1]本案公诉机关起诉采用了前一种观点,认为派出所工作人员韩某、徐某和车辆检测站工作人员何某、刘某、王某收受了贿赂,无论其是采用作为还是不作为,主观上都是故意为之。2012年5月,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车辆检测站工作人员何某、刘某、王某,派出所工作人员韩某、徐某提起公诉;以涉嫌行贿罪起诉中介人员高某、丁某、赵某。   在罪数形态上,本案到底属于牵连犯还是想象竞合犯也有不同观点,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所谓想象竞合犯,是由两个以上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适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事实,发生评价范围上的交叉、重合或者包容而形成的一种复杂犯罪形态。[2]本案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何某、刘某等人在收受他人贿赂后,滥用职权违法办理车辆检验合格手续和暂住证,造成上海财政本应通过拍卖额度取得的财政收入流失,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究其实质受贿是其犯罪目的,滥用职权是其结果行为,属牵连犯,应依照处罚较重的受贿罪定罪处罚。最终,车辆检测站工作人员何某、刘某、王某分别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年六个月和三年;派出所工作人员韩某、徐某分别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并缓期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发生在2011年3月以前,所以牵连犯依然依据的是“从一重罪”的原则来处罚。2012年12月,两高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因此以后类似的牵连犯案件应当采用数罪并罚原则来处理。   二、异地挂牌类案件的滥用职权结果要件争议   在异地挂牌类案件的办理中,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结果要件也存在争议。绝大多数渎职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滥用职权罪就属于典型的结果犯,刑法规定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3]那么,异地挂牌类案件中滥用职权又构成了何种特定的危害结果呢?异地挂牌行为源于上海市政府为缓解交通压力,控制车辆数量而实行的对私车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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