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两虚一逃”案件的准确定性.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谈“两虚一逃”案件的准确定性

PAGE PAGE 1浅谈“两虚一逃”案件的准确定性长期以来,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行为时,由于《公司法》对这三种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致使在定性时出现模糊不清的问题,在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愿抛砖引玉。一、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的概念。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因此企业成立前,股东投入的资金、资产不能是虚假的,企业成立后,股东的资金、资产也不能随意抽走。当然,随着企业的运转,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而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注册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二、虚报注册资本。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其行为主体为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行为欺诈对象是公司登记机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公司登记过程中,成立之前。其行为方式特征是:根据《公司法》第29条的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购验资并出具证明。问题一般出现在验资过程中。从主观故意看,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获取公司登记,从行为关系来分析,虚报注册资本侧重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整体性,也就是说,对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人的行为,其他发起人或者股东往往是知情的,或者是合谋。   ?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主要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不真实、伪造的或隐瞒主要事实的材料,表现为:伪造或变造验资证明文件将本来没出资的事实证明为已出资,或者没有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事实证明为已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所谓采取其他欺诈手段主要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将他人的财产说成自己的财产并伪造有关产权证明材料,欺骗验资机构和验资人员,使验资机构和验收人员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出具验资报告或者出具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验资证明。 总的特征是:无报有,少报多。 三、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 其行为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行为欺诈的对象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行为发生的时间一般在公司成立前。从主观故意看,虚假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从行为关系来分析,虚假出资侧重于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个体性,虚假出资行为人的行为相对于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往往是隐秘的。其行为方式的特征是: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并将其认缴的货币未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2)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按期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的全部股款;(3)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按要求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总的特征是: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 四、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其行为主体主要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本行为欺诈的对象和虚假出资相同,也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公司成立之后。从主观故意看,抽逃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将出资抽回,动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诈骗;从行为关系来分析,抽逃出资侧重于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个体性,也就是说抽逃出资行为人的行为相对于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往往是隐秘的 其行为方式主要特征: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某个股东擅自将所出资金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也属抽逃出资。

文档评论(0)

cgtk18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