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热点时评(已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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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热点时评(已印)

PAGE PAGE 12廉洁怎能靠钱买?这几天,一则新闻引起热议:7月1日起, HYPERLINK /39_5784.html 广东江门试行廉政公积金制度。由 HYPERLINK 公务员个人与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缴纳存入个人账户,若没有违纪,可按比例返还;若违纪违法,则按一定比例扣除,上缴国库。按照江门目前4600多名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计算,每年财政支出预算将近2000万元。   当地有关人士称,作为公务员履行廉政勤政责任的一种经济奖惩机制,廉政公积金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意义重大。   显然,这种解释回避了最根本的问题:作为公务员,清正廉洁是最基本的要求,凭什么还要让纳税人出钱“买”廉?那么,对不犯法的公民,是不是也应该发“守法公积金”?   退一步分析,以该市的标准,厅级干部缴存标准每月1600元,财政同比例出资,一年的廉政公积金近4万元。然而,与现在动辄受贿几百万、上千万的贪欲相比,这点钱无疑是“毛毛雨”。所以,廉政公积金难免被很多网友视为“变相加薪”、“权力自肥”。   事实告诉我们,反腐措施需要创新,但创新绝不是玩花样。近年来,各地诸如“廉政账户”、“廉政短信”之类的新举措层出不穷,但后来大多沦为花架子,主要原因就在于脱离实际。   当前的反腐,最需要的是尽快建立健全官员财产公开等切实有效的制度,并且不折不扣执行落实,让任何超越制度的思想与行为,都得到应有的警醒与惩处,这样才有震慑力。不实用的反腐招数,只会招来更多质疑,甚至还会增强贪官的侥幸心理,成为可悲的“帮凶”。   总之,反腐的实效比形式更重要。老百姓最看重的,不是反腐的花样有多少,而是贪官有没有被绳之以法,腐败行为有没有真正被遏制。二.刑讯逼供取证不能作定案根据??? 针对社会热点, HYPERLINK / 广东公务员考试专家进行了总结归纳,汇总为热点时评栏目,以飨读者。  【背景资料】  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采用 HYPERLINK /47_5602.html 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规定要求,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记忆关键点】  1. 最高法首次明确法庭调查非法证据程序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强调,“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 最高法院正式公布两证据新规 要求严把事实关  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了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明标准,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3. 最高法:根据间接证据定案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间接证据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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