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股东协议内容设计若干法律问题初探重点.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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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股东协议内容设计若干法律问题初探重点.docx

PPP项目股东协议内容设计若干法律问题初探目前,发改委已总计推介PPP项目数2529个,总投资金额达到约42443亿;财政部总计推出PPP示范项目233个,总投资金额达到约8170亿,故而,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的PPP示范、推介项目总投资金额已达到了约4.95万亿元,由此可见国家积极贯彻并大力推行PPP之决心。但从目前已经实施的PPP项目来看,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合理设计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而PPP项目股东协议是PPP项目合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以某国家体育场项目为例,探讨PPP项目股东协议内容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合理设计PPP项目股东协议提供参考。一、某国家体育场项目案例简介[1]某国家体育场项目是我国第一个以PPP模式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项目,项目总投资额31.4亿元。2003年8月9日,由A金融集团、B城建公司、C外国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中标该国家体育场项目,其与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国家体育馆的融资、建设和运营工作,,其中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政府出资58%,联合体出资42%,待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以特许经营权方式在30年内负责该国家体育场赛后运营、维护工作。项目公司各方投入的资本金金额及比例如下:股东联合体股份比例项目公司股份比例资本数额/万元某市国资委58%182062A金融集团65%27.3%85695B城建公司30%12.6%39551C外国企业5%2.1%6592总计100%100%313900从股东架构来看,引入了来自C外国企业(占“联合体”5%股份)和其他外资(A金融集团的投资也有10%的外资部分)的资本,使项目公司得以注册为注册为中外合营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但是,该股东架构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某市国资委拥有超过50%的股权。这使得项目的建设阶段,受到政府较大的干预;第二,因各方都想从建设承包合同中获利,所以项目的整个建设工程按照A金融集团、B城建公司和C外国企业在项目公司中的股份比例分给各方,导致项目公司对项目建设失去良好控制。第三,从股东构成来看,A金融集团、B城建公司集团、C外国企业等都具备丰富的建设经验和良好的融资能力,但都未经营过体育场馆,严重缺乏运营管理经验和体育产业资源,为后期的经营不善留下隐患。在投资回报方面,根据项目公司股权协议(以下简称“联营体协议“)约定,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投资不要求回报。但该约定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的规定。在兜底方面,协议中约定了“ 某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协调各部门帮助联合体取得利润“的兜底条款,但该兜底条款操作性不强,使得项目实施过程中,股东之间的争议较难得到解决。在该国家体育场项目中,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部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并获得30年的特许经营权,但该项目中仅在运营一年后社会资本方便放弃了特许经营权而转为永久股东。这在很大程度上违反了PPP模式的初衷。而导致该国家体育场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上述项目公司股权协议内容设计的不合理。本文将首先对PPP项目公司的股东构成及主要目的进行分析,然后由此入手,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案例,探讨股东协议内容设计需要注意的问题。二、PPP项目公司的股东构成及主要目的分析(一)项目公司的股东构成1.?相关法律对PPP项目公司股东范围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财政部合同指南”),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因此,政府和社会资本都具有PPP项目公司的股东资格。但关于社会资本的范围,发改委和财政部相关文件表述各有不同:财政部合同指南指出“本指南所称的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 号)附件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以下简称“发改委合同指南”)规定:“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这两个文件主要的分歧在于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具有项目公司股东资格:首先,关于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财政部合同指南认为“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具有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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