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规划局修改技术管理规定2016.7.23【必威体育精装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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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规划区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与控规的法律关系) 第四条 (控规未覆盖区规划管理) 第五条 (重要节点建筑方案管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六条 (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 第七条 (地块兼容性控制)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八条 (建筑容量控制表) 第九条 (特殊用地容量控制) 第三节 地块规划控制 第十条 (零星地块规划控制) 第十一条 (临街集中绿地规划控制) 第十二条 (生态停车位进入绿地指标计算) 第十三条 (原始地形地貌规划控制)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间距) 第十七条 (特殊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夹角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错位建筑间距)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二十条 (后退用地红线) 第二十一条 (后退道路红线) 第二十二条 (后退绿线) 第三节 建筑方案控制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底层架空层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筑层高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空间控制) 第二十六条 (檐廊控制) 第二十七条 (集中商业) 第四节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套设施分类) 第二十九条 (车位) 第三十条 (机动车出入口)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出入口) 第三十二条 (物管用房) 第三十三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三十四条 (绿地内公共设施) 第五节 建筑景观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围墙形式) 第三十六条 (临街建筑立面附属设施) 第三十七条 (建筑外墙材料) 第三十八条 (外装立面) 第三十九条 (建筑亮化) 第四十条 (建筑色彩)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规定解释权) 第四十二条 (规定适用范围) 第四十三条 (废止以前规定) 附录: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经济技术指标报建表 附录四 总图规范报建相关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余各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技术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规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央商务区、城市组团中心核心区域、交通枢纽中心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注:1.√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用地面积在5%,容量不超过0.1 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 2.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的主要使用用途,兼容性质确定建设的次要使用用途,其次要使用用途建设规模不得大于50%,其配套设施可按用地性质和兼容性综合考虑。 3.经规划许可的兼容的性质,涉及兼容性用地土地价差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执行。 4.为城市配套的公共、市政、交通等配套设施其用地性质可兼容各项用地性质。 5、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按规划设计条件执行,未设定兼容比例的历史地块其兼容比例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公共设施 用地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50% ≥1.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40% ─ 医疗卫生 用地 医院疗养院 按规范执行 科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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