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发票收到工程款,但随即以借款为名转入发包人账户的,若发包人不能出具相关借据,则该笔款项认定为工程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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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发票收到工程款,但随即以借款为名转入发包人账户的,若发包人不能出具相关借据,则该笔款项认定为工程款.doc

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发票收到工程款,但随即以借款为名转入发包人账户的,若发包人不能出具相关借据,则该笔款项认定为工程款 张家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与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要旨 张家口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场防渗工程分两期建设,被告张家口城建公司是招标人,原告河南天地公司均中标,张家口城建向河南天地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2004年7月28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5年3月28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3月15日,张家口城建公司向河南天地公司出具证明:“张家口市主城区垃圾处理场防渗工程由河南天地公司施工,目前合同施工任务已全部完成,经张家口城建公司初步验收为合格工程。”2008年6月,经北京崇晟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工程结算价,张家口城建公司、河南大地公司均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签章表上盖章认可。张家口城建公司举证证明,从2004年9月10日至2008年9月11日,张家口城建公司已向河南天地公司付款计2195万元,河南天地公司向张家口城建公司出具了票据。2008年9月11日,张家口城建公司向河南天地公司付工程款15万元,河南天地公司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其中2005年8月17日,张家口城建公司向河南天地公司付款300万元,2005年8月22日,河南天地公司又将该300万元转回张家口城建公司;2005年9月5日,张家口城建公司向河南天地公司付款200万元,同时让河南天地公司将该200万元付给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以代付其对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收到该款。张家口城建公司认为500万元其向河南天地公司出具了借条,是借款,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河南天地公司应另行主张权利。河南天地公司不认同,认为该500万元是张家口城建公司为争取国债资金而进行的转账行为。2009年1月15日,张家口城建公司通过银行向河南天地公司转款337.0138万元,同日又将该款转入其单位账户。河南天地公司认为张家口城建公司是为平帐而转款,自己多支出税款17万元,要求张家口城建公司偿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500万元是借款,首先,该500万元河南天地公司向张家口城建公司开具了建筑业专用发票,但没有得到工程款,仍为下欠的工程款;其次,该500万元张家口城建公司虽以借款入账,但没有给河南天地公司相应借据;再次,双方在结算前,河南天地公司已向张家口城建公司开具发票2180万元,已超过结算价,但在结算后,张家口城建公司仍付河南天地公司工程款15万元,其行为表明对下欠河南天地公司工程款是认可的。因此,应当认定张家口城建公司下欠河南天地公司工程款。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家口城建公司曾两次共向被上诉人河南大地公司转款500万元,河南大地公司向张家口城建公司开具了建筑业专用发票,但该500万元款河南大地公司又分别转回张家口城建公司和代付张家口城建公司欠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上诉人称500万元属借款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张家口城建公司认可欠河南大地公司款1429862元,上诉人称该欠款是借款非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张家口城建公司应当向河南大地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本案要旨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建筑业专用发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随即被发包人以借款为名转入其帐内,但未出具相应借据,在工程结算后,发包人依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表明发包人承认其欠承包人工程款,那么这笔款项应认定为工程款项而非借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500万元是借款还是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该500万元河南天地公司向张家口城建公司开具了建筑业专用发票,但没有得到工程款,仍为下欠的工程款;其次,该500万元张家口城建公司虽以借款入账,但没有给河南天地公司相应借据;再次,双方在结算前,河南天地公司已向张家口城建公司开具发票2180万元,已超过结算价,但在结算后,张家口城建公司仍付河南天地公司工程款15万元,其行为表明对下欠河南天地公司工程款是认可的。因此,应当认定张家口城建公司下欠河南天地公司工程款。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家口城建公司曾两次共向被上诉人河南大地公司转款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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