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问研析二杨建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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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问研析二杨建华

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自序1 【分类】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 【作者】杨建华 【出处】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           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 第(二)集自序 著者自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在司法周刊辟[民诉实务试释]专栏,迄逾四载,其间除因司法周刊稿齐(如司法节持刊),偶有中断外,从未有[续稿未到,暂停一期]之记录,非敢以此自翊,实乃借此考验个人之恒心与毅力而已。 前述专栏累编第(一)集,于七十四年五月出版,适已两年,近两年所发表者,其篇幅已与第(一)集相等,乃累编为第(二)集。于此期间,由于民法亲属编之修正,影响及于民事诉讼程序者不少,故此部分之研析占有相当数量。 民事诉讼法为程序法规,应顾及实务上之运用,前于第(一)集自序中曾有述及,本书所研析之问题,颇多为一般著作中所未论述,而诉讼实务上则经常发生者,于个人意见发表后,有未为实务上采取者;如关于假执行担保之见解相同者,如补提上诉第三审理由书之期间、协议离婚应为户籍登记得否提起给付之诉(本书三三八、三七八页),则与在后之最高法院七十五年五月及同年十月之民庭会议决议一致。上举之例,乃在说明法律见解,原有仁智之见,本书所述,仅供研究各该问题之参考,慎勿以之为标准答案。 本集续承司法周刊同人协助支援,尤其东吴同学司法院专员林月娥小组精密校勘,使本集顺利继续印行,均并致谢。                  杨建华  于司法院                  七十六年五月 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自序2 【分类】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 【作者】杨建华 【出处】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        自序 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多采课堂演讲方式,在民刑商法或民刑诉讼法之讲授,多种体系与基本概念之介绍,而一般法学著作,为配合教学之需,亦以上述性质之教科书为主,一般考试亦偏重于议论题,此种教学与考试方法,能使初习法律者,就其所习科目有全盘系统之认识,以奠定其对一科目之基础观念,自有其重要之价值。惟如何将抽象之法律,运用于具体之案例,兼顾个别或特殊问题之研析,以培养习法者之思考力与判断力,并作为司法实务上之参考,当亦应为吾人努力之方向。近年以来,此类书籍,续有问世,而司法官或律师之考试,亦逐渐转向于实例题这解答,自属可喜之现象,正与德日法学重视实例[演习]者相同。 民事诉讼法为程序法规,更应顾及实际上之运用,著者前于民国六十三年曾就[民事诉讼法实务问题累编印行,六十九年并予重行整理补充出版,惟对于每一问题之叙述,有过于简略之感。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应司法周刊发行人刘象文史之邀,以[民诉实务问题试释]之专栏方式,每周连续刊出实务问题一则,两年余以来,备受各方重视,司法同人或莘莘学子每以影印或剪贴为苦,纷请累编成册,经检出百篇,重加整理补充,得近三十万言,命名曰[问题研析民事诉讼法]第(一)集。 著者对于法律,具有多方兴趣,数十年来,从事司法审判、司法行政与法律教学,曾兼及民刑法律,惟仍特别偏受于民事诉讼法,近年以来更辞卸他课务,专事于民事诉讼法之讲授,指导研究所同学撰拟之论文,亦以民事诉讼法为方,惟本书所作各种研析,颇多个人意见,尤以主客观诉之合并部分,更不敢自以为是,一得之愚,绝非标准答案,仍祈高明有教我。 司法击刊同仁对上述专栏之连载,协助颇多,而本书文稿之抄缮与资料之整理,全赖内子洪惠兹女士之辛劳,均并附记,以表谢意。                     杨建华  于司法院                      七十四年五月 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目录 【分类】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 【作者】杨建华 【出处】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         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 目录 壹、分公司之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1 贰、当事人不适格与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存否之判断———————————7 叁、请求就共有土地为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共同诉讼————————————12 肆、为诉讼所必要之允许——————————————————————— 20 伍、第十四条之共同诉讼与本诉讼之关系———————————————— 26 陆、共同诉讼之主观要件——————————————————————— 31 柒、诉讼代理人与送达代书权————————————————————  37 捌、诉讼代理权授予之证明——————————————————————43 玖、因参加诉讼所生费用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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