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件第二十四章人违反职责罪.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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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二十四章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第二节: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三节: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第四节: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第五节:侵犯部署、伤病军人、平民、俘虏利益的犯意 第一节: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部属人员战时故意违背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本节各罪皆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先,违抗命令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其次,必须有违抗作战命令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拒不执行作战命令, 二是拖延或迟缓执行作战命令, 三是实施不符合作战命令的行为。 最后,必须对作战造成危害的结果,如扰乱了作战部署、贻误战机、影响作战任务的完成,使部队遭受较大损失等。 本罪的主体是军人。根据《内务条令》的规定,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因此,在违抗命令的行为人与该命令的发布人之间,行政职务上必须有隶属关系。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如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和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所谓隐瞒,是指掩盖真实的情况,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情况; 所谓谎报,是指故意报告捏造的或者篡改的军事情况。 军情是指与军事特别是与作战有关的情况,如敌军的兵力、装备、部署等情况,我军部队的兵员、装备、作战准备、战斗进展等情况,战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自然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的情况等。 军事情报机关搜集的情报,不论其内容与军事活动有无直接关系,都属军情。 隐瞒或者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对作战造成危害的结果,一般是指由于隐瞒、谎报军情,导致军事机关或者首长作出错误决定,使战争失利;造成人员伤亡;放纵敌人等。 本罪的主体是军人。通常是各级指挥人员和情报工作人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其他军人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如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和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拒绝传递军令,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所谓拒传军令,是指故意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不传递不执行军事机关或者军事首长的命令的行为。 所谓假传军令,是指以作为的行为方式,明知是假的军事命令而进行传达或执行的行为。 军令是指与部队军事行动有关的命令,如平时部队的设防,担负的战备任务,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受领作战任务,战时部队开进、集结,兵力部署,火力配置,战斗梯队编成,协同计划,保障方案等涉及作战准备和实施的内容。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才构成犯罪。 因为战时拒传或假传军令才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所以本罪只能发生在战时。拒传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的危害,表现为由于拒传或假传军令,扰乱了作战部署,导致作战失利,造成人员伤亡。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如通信、机要员等。假传命令罪的犯罪主体除了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外,还包括其他军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如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降罪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 所谓在战场上,是指在敌我双方直接交战的地方。实践中较多的是发生在敌众我寡,敌强我弱、被敌人包围或者追击的情况下。自动放下武器,是指行为人当时能够使用武器杀伤敌人,而不使用武器,自行放弃抵抗。向敌方投降,是指向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的敌对一方投降。 根据《刑法》第42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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