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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秘密与机密三个等级。三个密级的国家秘密均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所谓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一切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技等不应该让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的资料、情况和消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故意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 根据《刑法》第111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资敌罪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资助行为发生在战时,非战时的资敌行为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所谓敌人,是指敌对的营垒或者敌对的武装力量。 (2)资助的方式仅限于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质。武器装备,是指枪支、弹药、坦克、大炮等武器以及运兵装甲车、指挥通讯设备等直接为战斗服务的设备。军用物资,是指武器装备以外的供部队使用的物品,如军服、军被、军用帐篷、军用药品等。 根据《刑法》第112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复习思考题】 1、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2、叛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该罪与投敌叛变罪有什么区别? 3、间谍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第二节:叛变、叛逃的犯罪 第三节:间谍、资敌的犯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一、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所谓勾结,是指与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进行联络、谋划。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指出卖国家主权、签订卖国条约;策划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制造国际争端向我国提出领土要求;干涉我国内政、组织傀儡政权等。上述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一般是窃据党政军较高职位,握有实权和社会上有一定政治影响的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组织的行为。所谓策划,是指商讨、制定分裂国家计划的行为。所谓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行的行为。所谓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割据一方,另立政府,对抗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或者制造民族分裂,妄图脱离多民族统一的国家。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客观上是否发生了国家分裂的危害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一般来讲,可能实施本罪的多是在某个地区具有一定影响的地方分裂主义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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