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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学第八章

一、涉外信托的法律冲突 1.信托的概念 信托通常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正式形式的信托起源于英美衡平法(英国的“用益权制度”)。 2.信托的特征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有限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二、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 1.涉外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 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信托的准据法及其承认的公约》的规定 三、中国有关涉外信托的规定与实践 第八章 涉外物权关系 的法律适用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Real Right Relationship 第八章 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国有化及其补偿的国际私法问题 第三节 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特征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方式 三、中国有关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实践 一、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特征 正像物权关系在民法中占极为重要的地位一样,涉外物权关系在国际私法中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目前,涉外物权关系适用的最为广泛而且起着主导作用的冲突原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拉丁语表达为Lex Loci rei sitae,lex sitae或lex situs。作为一项解决物权关系的原则,早在13、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中就存在,但当时只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mobilia sequuntur personam)或“动产附骨”(mobilia ossibus inhaerent)的冲突法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亦即原属城邦的法则)来解决。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方式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历史沿革 这主要是由于法则区别说时代动产还不具有不动产那样的重要性,因而可以作为属地管辖的例外。 到19世纪,这一古老的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法律的原则仍为某些国家的民法典所坚持,例如,意大利1865年民法典第7条、西班牙1889年民法典第10条、奥地利1811年民法典第300条、阿尔巴尼亚民法施行法第6条均有类似规定。 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虽早已是冲突法中得到普遍承认的原则,但对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则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自19世纪以后,对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19世纪末国际民商事交流的规模和频率加大,流动资本增加,动产数目增大,跨国性的动产交易致使动产所有者住所地与动产所在地经常不一致,一个动产所有者的动产可能遍及数国,并涉及数国的经济活动,而动产所在地国也不愿意用所有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位于自己境内的动产物权问题。   (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依据 1.主权说:法国的梅兰 2.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的萨维尼 3.利益需要说:德国的冯?巴尔 4.方便说和控制说: 英国的戴西、莫里斯 萨维尼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方法 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自然十分容易。而动产是可以移动的物,其处所常常带有短暂性和偶然性,不易确定。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取如下两种方法: 第一,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 第二,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1.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2.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作法。 美国JP摩根大通银行与利比里亚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权纠纷案 ? 1997年6月19日,原告美国JP摩根大通银行(JP Morgan Chase Bank)与被告利比里亚海流航运公司(Seastream Shipping Inc. )等5家借款人签订担保契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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