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ppt第九 世界贸易组织 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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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ppt第九 世界贸易组织 新

第九章 世界贸易组织 ( WTO ) 9.1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述 简称关贸总协定(GATT),是关于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它是于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原始缔约国在日内瓦订立的一项国际多边贸易协定。该协定于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95年1月1日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 GATT共存续了47年,截至1994年底,共有128个缔约方 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 首先,在法律地位上,并不是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从组织结构来看,关贸总协定并不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正式国际组织 。 其次,在管理范围上,关贸总协定仅管辖货物贸易。而且货物贸易中农产品、纺织品、服装长期不受关贸总协定自由化的约束。不仅如此,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关贸总协定中没有涉及。 再次,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不规范,存在着“过多”的例外。 最后,在争端解决机制上,存在着争端解决的时间拖得很长、专家小组的权限很小、监督后续行动不力等问题。 9.1.3.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1947年以来,在总协定的主持下,共举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其中,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乌拉圭回合的成果 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最终完成谈判,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及其四个附件,共21个协定和协议。 9.2 世界贸易组织 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在瑞士日内瓦成立,是以市场经济机制和多边贸易规则为基础,以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各项协定为法律框架,并具有国际法人地位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已经成为确定和维持国际经济运行秩序的三大支柱。 9.2.3.世贸组织的特点与职能 1、世贸组织的特点 第一,协定的法律权威性。 第二,组织机构的正式性。 第三,管辖范围的广泛性。 第四,争端解决的有效性。 9.2.4 世贸组织的机构 (1)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2)总理事会 总理事会是世贸组织的常设机构,负责世贸组织的日常会议和工作。 (3)争端解决机构 (4)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5)理事会 (6)委员会 (7)诸边贸易协议设置的委员会 (8)秘书处 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成员政府间已发生贸易争端的事后解决机制,它平衡有关成员之间的利益和义务,避免采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 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对于专家小组的设立、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采取如果不是所有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的决策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其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来体现。 自由贸易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透明度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 公平解决争端的原则 ; 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豁免和实施保障措施原则 9.3.1.非歧视原则 (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 又称无差别原则,是WTO中最基本的原则,构成了世贸组织的基石。 非歧视原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成员间平等地进行公平竞争,实行无差别待遇。 该原则通过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来体现。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MFNT) 一成员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包括利益、特权、豁免等),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即要求一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受同样的待遇,不给予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是一种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优惠制”,区域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 二是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 三是允许成员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只给予毗邻国家优惠。 四是知识产权领域,允许在一般司法协助的国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方面保留一定的例外,在世贸组织成立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中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 五是服务贸易的一次性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平等地对待外国和本国货物、服务、知识产权所有者,实施非歧视待遇。 9.3.2.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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