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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9
编号:(X)XK03-002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5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 人造板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7
5.4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8
5.5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8
6 证书和标志 10
6.1 证书 10
6.2 标志 11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2
8 监督检查 12
9 收费 13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3
11 附则 13
附件1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4
附件2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9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2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3
附件5 检验报告 44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48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造板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人造板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
序
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备注 1 胶合板 -- 不包括室外条件下使用的I类胶合板(耐气候胶
合板) 2 刨花板 -- 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结构用板除外;
未执行GB/T 4897标准的甘蔗渣、亚麻屑、麦秸
秆竹材刨花板等其他刨花板除外。 3 定向刨花板 -- -- 4 中密度纤维板 -- 室外用中密度纤维板除外 5 装饰单板贴
面人造板 -- 不包括在室外条件下使用的I类装饰单板贴面人造
板(耐气候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6 浸渍胶膜纸
饰面人造板 -- 以刨花板、纤维板等人造板为基材,以浸渍胶膜纸
为饰面材料的装饰板材 7 细木工板 -- 不包括室外用细木工板 8 实木复合地板 涂饰实木复合地板 涂饰实木复合地板生产许可证可覆盖未涂饰实木复
合地板 未涂饰实木复合地板 9 浸渍纸层压
木质地板 -- -- 10 竹地板 涂饰竹地板 涂饰竹地板生产许可证可覆盖未涂饰竹地板 未涂饰竹地板 11 实木地板 漆饰实木地板 漆饰实木地板生产许可证可覆盖油饰实木地板和未
涂饰实木地板;油饰实木地板生产许可证可覆盖未
涂饰实木地板 油饰实木地板 未涂饰实木地板 注:1. 各产品单元及品种的定义见相关产品标准。
2.室外型人造板不列入发证范围。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造板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造板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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