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司法认定及其反映出法治问题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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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司法认定及其反映出法治问题研究

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司法认定及其反映出法治问题研究   摘 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国家土地政策在《刑法》上的直接体现,它表达了特定历史阶段和社会环境下国家意志对农用地使用最有力的指引和控制,能够最直接和真实地反映出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和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农民的生存状况。就法律适用而言,本罪在犯罪数额、共同犯罪、追诉时效等方面的争议亟待厘清;就农用地保护而言,需对涉案群体的利益诉求做进一步关注,对社会发展及其造就的法治环境做深入的分析研究,破解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困境,有效解决农村土地问题。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律适用;法治   中图分类号:DF62文献标识码:A   作为“为了达到某种社会控制的目的而规定的”法定犯[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国家土地政策在刑法上的直接体现,它表达了特定历史阶段和社会环境下国家意志对农用地使用最有力的指引和控制,能够最直接和真实地反映出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和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农民的生存状况。如果这一犯罪的数量迅速增长或集中表现出某一固定的特点,那么,就应当认真考虑现有政策是否出现了偏差,农业和农民是否已经被社会抛弃或边缘化,法律赖以存在的法治环境是否需要重新认识。本文以重庆市某基层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为样本,分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发展趋势,并关注、研究其中反映出农用地制度面临的具体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特点和趋势   以重庆市某基层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为样本,自2009年至今,该院共受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11件,具体情况见下表: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虽然涉案土地数量逐年减少,但是案件件数逐年上升,涉案人数迅速增加,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从案件材料反映的情况看,这11件案件全部由村委领导代表出租土地的农户与承租方签订土地租用合同。这是近三年来该院受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即农户集体委托村委代为管理土地租用事宜,由村委出面与土地承租方签订土地??用合同。这表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已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作案模式。同时,上述11件案件的土地承租方除2010年有1件为小型房地产开发商外,其他的都是小工厂负责人。涉案土地除2010年1件用于建设商品房外,其他均用于建设厂房。   以上表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在发案趋势上,呈现出案件数量迅速增长的态势;第二,在作案方式上,采取由村委代表农户统一签订土地出租协议的方式;第三,在责任追究上,大多数农户因出租土地数量未达定罪标准不构成犯罪,代为签订协议的村委负责人被追诉;第四,在行政管理手段的运用上,相关行政部门执法不严,发现问题后未依法处理。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我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此条规定忽略了草地、林地等农用地的保护,因此2001年8月3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二)》又将其修正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适用《刑法》第342条时,有以下几方面需要注意:   (一)罪状的确定   本条文规定的罪状没有完全叙明,属于空白罪状,需要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2]。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依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只要不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耕地,不管是否拥有使用权,都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在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常常有犯罪嫌疑人不能理解这一点,例如,村委领导或小工厂主会往往提出辩解,称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是得到了村民许可,因而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   (二)主体与主观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从该院2011年受理的8起案件来看,土地承租方主要是一些小企业。这些小企业通常只有1-3名股东,有些小企业的股东甚至就是夫妻关系。从单位犯罪理论来讲,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都应成为追诉对象,也就是说,这些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参与联系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责任人都应被追究责任。但在该院办理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一般只追究一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这主要是考虑到打击面不宜太大。在一起案件中,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妻子,但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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