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能延伸法理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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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能延伸法理解读

检察职能延伸法理解读   摘要:检察职能延伸是检察机关为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及时有效履行打击和预防犯罪、服务社会所进行的检察机制及检察职能改革,检察职能延伸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实践。实际应用中往往囿于认识局限而制约了其实际效果的发挥,也引起褒贬不一的评价。本文试图通过解析检察职能延伸范围、意义及法理依据,明晰检察职能的定位,并对检察职能延伸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检察职能延伸;法理分析;立法   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6.02   近年来,检察机关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改进工作方式,不断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因对检察职能延伸合法性理解不同,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争论。对此,本文拟从检察职能延伸的范围和意义,检察职能定位,检察职能延伸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对策,以期更好地推动检察机制及检察职能改革的深化与发展。   一、检察职能的定位 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依法行使检察权,通过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对诉讼活动依法监督,制约、制衡司法权、打击、铲除国家管理权力运行中腐败现象,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职能,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诉讼监督职能   诉讼监督职能指检察机关依法对诉讼活动中的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和监管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民事审判监督以及行政审判监督。从检察诉讼监督特点而言,我国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首先是法定职能,法律监督是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通过人大的授权授予专门机关来行使的。即我国检察诉讼监督的程序、对象、手段等等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其次,诉讼监督主体的专属性,在我国除了人大及审判机关内部监督以外,依法有权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行政审判进行监督、或者民事审判进行监督的只能是检察机;再次,检察诉讼监督内容的特定性,即特指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行政审判活动监督和民事诉讼审判活动的监督;最后是检察诉讼监督的程序性,检察机关对诉讼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法律监督对诉讼活动过程中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违法行为只能是在程序上及时提醒,同时,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同样要遵循法律程序[1]。诉讼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范围最大的一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维护法律尊严及正义,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   (二)打击和预防犯罪职能   一是批准逮捕权、起诉裁量权及起诉权。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的活动。这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滥用而实行的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是否批准逮捕,不仅体现了与公安机关在惩罚犯罪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避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因权力运作不当而受到侵害。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是指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判断是否终止诉讼的权力。它是检察机关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起诉讼,从而使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是否继续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如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诉讼活动则终结。反之,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的,则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诉讼活动从侦查阶段进入到审判阶段;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对认为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庭参加诉讼的职能。它既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职能的体现,也是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潘 伟:检察职能延伸的法理解读二是侦查权。它是指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包括立案、侦查、起诉等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最高检察机关《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所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如下55种犯罪拥有侦查权,即贪污贿赂犯罪12种,渎职犯罪34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7种;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以上检察机关决定,也可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上述案件行使侦查权,一方面强调了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专属侦查权,另一方面也突出了检察机关在维护法律的尊严、防止和惩治腐败特殊作用。   (三)诉讼救济职能   诉讼救济是指公民或单位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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