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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侵行为法
第七章 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 侵权行为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侵权行为是以作为或不作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不同在于,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私权,其法律后果是对受害人的补救,即损害赔偿;而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公权,其法律后果是对行为人的惩罚,即人身制裁。 侵权行为不同于违约行为,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社会共同秩序,侵害的是绝对权;而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 二、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早在古罗马时期,侵权行为法就与债法同步发展。与大陆法不同的是,英美的侵权行为法是与合同法并行的完全独立的部分。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以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资本主义完成了从自由竞争到垄断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思想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本位取代个人本位而成为法律思想的主流。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出现了无过失责任原则。 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损害 损害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损害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没有损害事实,不承担民事责任。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有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两种。积极损害又称直接损害,是指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消极损害又称间接损害,是指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使受害人失去可能得到的利益。 人身损害又包括肉体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损害,即精神利益的损害。 二、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无加害行为,则无损害结果。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大陆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条件说。 2.原因说。 3.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为恰当因果关系说。 关于因果关系理论,英美法也认为要从综合因素来考虑。原告要证明行为与伤害之间不仅有事实上的原因,而且还要有最近原因或法律原因。 事实上的原因的确定,须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非他莫属”,二是重要原因,三是共同原因 。 法律原因可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是后果的预见性,二是中介原因。 三、过错 除法律规定适用无过失责任的情形外,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其不会发生。 衡量行为人是否为故意,通常以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已经预见,是否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为依据。衡量行为人是否为过失,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为依据。 第三节 无过失责任的适用 一、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主要建立在过错原则上。法国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无过失责任的适用。 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 第1385条规定的“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在走失或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后通过解释也被确认为无过错责任。 第138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所有人,对于因缺乏维护或因建筑物的缺陷所发生的坍塌而引起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同样也在后来被确认为无过失责任。 二、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也是建立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的,但该法第833条第1款规定的“动物致人于死或伤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损坏财物时,动物的持有人有义务对受害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害”,通常被认为适用无过失责任。不过,这一条款只适用于“饲养动物”的所有人。除民法之外,德国关于无过失责任主要是通过单行法的形式来确立的,有以下几种: 《帝国责任法》、《道路交通法》、《空中交通法》、《原子能法》、《药物法》、《环境损害责任法》、《产品责任法》、《国家责任法》、《水利规制法》。 三、英国法 英国法的无过失责任在侵权行为法中被确立是在1868年的罗兰兹诉福莱彻一案中。 无过失责任的确立,也很快被导入工业伤害的赔偿上,广泛适用于工伤事故责任赔偿上。后随着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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