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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共3项)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共3项)
序号 1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行政权责法定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备案。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4月15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2014年3月24日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修订)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实施主体 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批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三)有稳定的场所;(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 是否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免于提交);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住所证明(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由举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代替);
(七)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可由举办单位或财政部门出具开办资金证明);
(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告知书、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长期有效 审批程序 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领证→网上公告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 否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法定时限(天)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天)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是否年检或年审 否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 办理部门 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办理地点 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114室 联系电话 07550755 服务表格(选填) 无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无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公开申办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事项; 事中:严格规范办理,提升服务效能; 事后:发布登记公告,加强后续监管。 监督电话 0755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有权:(一)自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在3个月内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区行政审批项目改革保留事项 审核意见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流程图
序号 2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行政权责法定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备案。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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