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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试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龙玉兰
[内容摘要]有人认为《海商法》和《港口法》没有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是为法律空白。实践中对港口经营人是否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本文作者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认为《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施行后,港口作业委托合同应定位为委托合同,港口经营人在对内关系上是作业委托人的受托人,在对外关系上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关键词]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代理人;争议;。
港口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海上货物运输和陆上货物运输的结合点,使各种资源向港口及周边地区集中作为本地区与外界物资和信息交换的重要载体,港口经济关联性强,对区域经济发展辐射带动作用大加强城市的交通枢纽功能,日益成为城市最为开放和创新功能最强的元素。已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港口沿海港口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较快发展速度,满足国民经济持续快发展的要随着我国《港口法》的出台港口市场的开放我国沿海港口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外部市场竞争海商法及港口法中均没有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关于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法律地位的问题仍是我国运输法律规定中的空白点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堆存、仓储、港内装卸(含过驳)、积载、平舱、隔垫绑扎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考虑到在国际运输中的货物既非由承运人接管,又非由货主接管,而是由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接管时,因适用这类货物的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问题尚不存在独立的港口经营民事法律关系体系,港口经营人对货物的保管与储存是受海关等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监管行为,并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行为港口经营人不应仅受港口作业合同的约束储存、保管、交付货物既是履行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也是履行承运人委托的托管义务的履约行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政企合一的港口管理模式被替代,年交通部制定、实施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明确了港口经营人独立民事法律主体的定位,排除了将港口经营人视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而成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可能性港口经营人应按照港口作业合同的规定自主经营这一原则在交通部2001年实施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中得到延续。王咸宁港口经济对沿海地区发展的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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