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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研讨》PPT课件
醉驾入刑研讨 5月30日下午,“醉驾入刑”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明德楼国际学术报告厅召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韩玉胜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韩冰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韩嘉毅律师、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张燕生律师等出席会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研讨,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主持。? 依立法本意 醉驾应一律入刑?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表示,“最初的规定是对驾车‘追逐’、‘酒后情节严重’应该怎么处理,只要是酒后驾车,达到醉酒的状态就要入刑,这是毋庸置疑的,不应该有什么争议。”他认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就是达到醉酒状态并驾驶汽车。有些情况可以考虑做相对不起诉,在法理上,这也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 如何看待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洪道德认为,爆炸、绑架、杀人,这些性质很严重的犯罪,需要考虑“情节显著轻微”的特殊情形。“危险驾驶罪,这种罪本来就很轻微,是唯一一个以拘役为主刑的犯罪,还是否需要考虑这一点?? ?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教授认为,从立法来看,《刑法》总则首先是作为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它规定了什么是犯罪,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规定对立法来说,有明确约束力,即立法将一种行为入罪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总则中第13条的规定。但这次《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将醉驾入刑,这也表明从立法来讲,醉酒驾车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是不能被定罪的。这又回到了醉酒驾车行为问题,他认为,醉酒驾车既然立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没有加任何限制性规定条件,醉驾就构成犯罪行为。? 戴玉忠强调,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立法法》42条明确规定,对法律原意需要明确的,要求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则认为,新的道路安全法通过前的讨论过程中,专门把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由原来“拘留15天以下,罚款500-2000元”的内容全部取消,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看出全国人大的立法本意是不要行政处罚,醉驾一律入刑。 醉酒鉴定:酒精检测能否更完善?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韩冰律师认为,对醉酒驾车的血液检测,要由符合国家要求的、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来进行鉴定。相关人员是否具有资格,检察机关应严肃看待这个问题。? 交警是否对血液有鉴定资格?他所使用的仪器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目前,在这个过程中,所采集到的结果是定罪量刑的最直接依据。他认为,血检报告今后要更加完善,专家对这方面要进行更详细的解读,这一点值得商榷。? 强制措施:能否取保候审?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张燕生律师则认为,根据我国现状,危险驾车案件还会增多。监视居住一个嫌疑人,在公安、检察机关方面,至少需要6到8个人,从节约诉讼资源的角度来说,显然不太合适。她认为,这些案件最好还是走取保候审程序。?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表示,取保候审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保证金要收多少钱呢?是否可以动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取保候审的监督。? 裁量权:谁来界定“情节显著轻微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韩玉胜教授认为,由于最高法院释放“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要考虑它的情节,要考虑刑法怎样规定”,这似乎给人一种公检法机关对醉驾入刑的判定不一致的印象。事实上,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它规定只要达到了醉酒状态,就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 而所谓情节,已经包含在条文的规定当中。按照目前的规定是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就已经构成了醉酒驾驶的状态,就应该构成犯罪。至于其他情节,实际指的是没有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他认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范畴。? 京都律师事务所韩嘉毅律师则表示,社会成本怎么负担,为了酒驾财政拨专款,酒驾究竟带来了多少社会的损失,自己酒驾又要投入多少成本,两者怎么取舍,我们必须要思考。另外,要更多的思考我们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法制国家,每一个人都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表示,醉驾入刑的立法,看来确实存在犯罪构成不明确,此罪和彼罪不协调,刑法与行政法不衔接等问题,很值得反思。立法需要顺应民意,但也更需要专家的主导,特别要听取在法律适用第一线的又代表私权利的律师的意见,要防止冲动立法,尽量少动用刑法,希望人大能尽快对醉驾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法解释。但是,如何解决民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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