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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车险直赔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险直赔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和《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的相关规定,在防范车辆理赔环节风险前提下,深入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理赔服务理念,通过与合作修理单位签署直赔服务合作协议,利用双方的服务资源,为客户提供车险理赔直赔服务,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的便捷性。 第二条 直赔定义 指客户不向修理单位直接支付保险事故车辆修理费用,而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赔款冲减被保险人应交的修理费。 第三条 申请直赔服务设立条件 (一)必须符合当地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申请直赔服务必须是与公司合作的推荐修理厂(以下简称修理厂)年代理车险保费原则上应超过500万元。省级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调整,并细化申请直赔服务资格条件。 (三)修理厂准确提供以本厂为户名的银行账户。 (四)修理厂承诺提供被保险人的真实联系方式和被保险人亲笔签署的《机动车保险领取赔款转账授权书》。 (五)修理厂承诺协助客户签字确认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车辆损失情况确定书。 (六)修理厂承诺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公司对直赔服务日常管理及相关检查监督规定。 第四条 直赔服务的赔案类别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赔案,公司与直赔服务合作修理厂方可提供直赔服务: (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受损车辆选择与公司签订了直赔服务合作协议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二)事故责任、保险责任明确,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无争议的案件。 (三)修理厂必须向公司提供被保险人亲笔签署的《机动车保险领取赔款转账授权书》;领取赔款转账授权书实行面签制度,即被保险人在公司理赔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领取赔款转账授权书,并由理赔人员在领取赔款转账授权书上签字确认。 (四)修理厂提供了被保险人真实的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等材料。 (五)修理厂提供本次事故的维修发票、维修清单。 (六)直赔服务必须符合当地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五条 直赔服务合作单位资格申请程序 (一)地市级分公司对拟合作的修理厂进行考察,主要考察维修实力、维修费用标准的优惠条件、职场及其配套设施、服务便利等内容。 (二)对于符合本规定中设立条件的修理厂,由地市级分公司理赔中心与修理厂进行合作洽谈,商定合作条件和合作内容。 (三)达成合作意向后,各地市级分公司向省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书面提出合作意向申请,省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审批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并于签署后15日内向总公司理赔事业部报备,同时按要求及时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备。 (四)申报直赔服务合作需提供的材料: 1.地市级分公司书面申请报告; 2.修理厂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 3.修理厂代理我公司车险保费情况和相关数据统计; 4.拟签订的直赔服务合作协议书。 第六条 直赔服务合作的日常管理 (一)地市级分公司每月对修理厂进行日常检查,对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要求修理厂限期整改: 1.修理厂维修的车辆涉嫌虚假赔案,但无法证明修理厂是否参与的; 2.修理厂通过虚列维修项目夸大损失; 3.因维修质量、维修时效、理赔服务问题出现客户投诉; 4.客户反映的问题未在客户要求的时限内及时解决的。 (二)修理厂三个月内发生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情形两次以上,或发生以上情形但未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整改的,公司终止与该修理厂的直赔服务合作。 (三)对修理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单方面终止直赔服务合作: 1.修理厂参与故意制造虚假赔案、故意扩大损失等; 2.修理厂提供虚假的被保险人信息、虚假的《机动车保险领取赔款转账授权书》。 (四)因修理厂维修质量不合格导致返修,或被保险人要求到其他修理厂重新维修,或由于修理厂的进出厂检验失误导致在有关损失项目上发生争议,由修理厂承担相应后续费用。 (五)地市级分公司应建立监督机制、构建日常考核体系: 1.地市级分公司必须建立直赔服务合作修理厂名录,登记修理厂名称、银行账户以及单位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并报备省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 2.对于通过直赔方式支付保险赔款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采用银行无背书功能转账支付方式,严格将保险赔款划入以承修事故车辆修理厂为户名的银行账户; 3.地市级分公司要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被保险人赔款金额及支付情况; 4.地市级分公司应定期对直赔案件进行抽检,对虚假赔案、扩大损失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上报省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 5.地市级分公司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委托修理厂领取赔款的真实性、修理厂的维修质量、维修时效、客户满意度情况。将回访结果上报省级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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