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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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学生在校修业年限最多不超过六年,完成全部修业任务经申请批准可以三年毕业 。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下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其中包括:  (一)报名及开始录取过程中作假、舞弊; (二)他人帮助作假、舞弊; (三)入学复查时即发现有作假、舞弊行为; (四)虽已经取得学籍但发现有作假、舞弊行为。 第六条 学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体检复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下列疾病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七)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将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被环境工程、安全工程(注册安全工程师)、广告学等专业录取。 2.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等颜色中的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被环境科学、经济学类、管理科学类与工程类、工商管理、广告学、公共管理等专业录取。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蓝、绿、紫等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传播学等专业录取。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生活,但不属于第六条所列疾病范围者,经学生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学费每学年第一学期缴纳)后,持本人学生证和学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学生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学费者,经学校核准,学生本人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严格的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课堂学习或者实践学习任务的,必须请假。一天以内的请假,须经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请假须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一周以上的请假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成绩管理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 学生按有关规定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课程学分。课程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和学校综合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用绩点考核学生学习质量。 一、成绩与绩点的转换标准 百分制成绩 绩点 五级分制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4.0-5.0 优 4.5 80-89 3.0-3.9 良 3.5 70-79 2.0-2.9 中 2.5 60-69 1.0-1.9 及格 1.5 60以下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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